11月28日,屈原管理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李某某、李某、楊某某、趙某某、周某某、夏某某、莫某某七人涉嫌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一案。市人大代表周密、屈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旁聽庭審,同時,該院還邀請了食品行業經營者、銷售者、商戶代表等60余人旁聽庭審,用“活教材”對特定群體進行“沉浸式”法治宣傳。
案情介紹
2022年10月至11月間,被告人李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當時我國屬于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期,仍從上線處購買約240噸無海關報關單、無檢驗檢疫證書等手續的境外走私冷凍肉類,并在被告人楊某某的幫助下,雇傭工人在本區完成裝卸、更換包裝等操作后,把冷凍肉類分別銷售給在某市場經營凍品生意的被告人周某某、莫某某、夏某某三人,共計銷售58噸,銷售金額共計328.3607萬元。
期間,李某某在被告人李某、趙某某的幫助下,將剩余未賣完的部分冷凍肉類存放至某市場冷庫內,李某、趙某某二人隨后將其中部分貨物銷售給他人。周某某、莫某某、夏某某三人明知從李某某處購買的冷凍肉類系來自境外無海關報關單、無檢驗檢疫證書等手續的冷凍肉類,但為牟取非法利益,仍然分別將冷凍肉類銷售給他人。
在審判長的主持下,合議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詳細的法庭調查,組織控辨雙方進行了質證,并就犯罪事實、定罪量刑等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因案情復雜,法庭將擇期宣判。
本次庭審選取食品安全典型案件,專門組織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行業經營者、銷售者、商戶代表旁聽庭審,通過庭審以案釋法,使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常識深入人心。庭審結束后,主審法官還進行了庭后教育,以“身邊事教育身邊人”,警示在場旁聽的食品生產者、銷售者要以案為鑒,生產、銷售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共同維護“舌尖上的安全”。
“舌尖上的安全”事關廣大群眾的身體健康,食品安全既是民生問題,也是重大公共安全問題。屈原法院將持續強化懲治侵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壓態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聚焦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突出問題,開展普法案例宣傳,共筑食品藥品安全保護屏障,為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優化營商環境展現法治擔當,為人民美好生活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什么是食品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銷售過期食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規定,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的食品原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