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網訊 近年來,玫瑰鹽憑借其漂亮的粉紅外觀與“健康養生”的營銷標簽,迅速風靡高端餐飲與電商平臺。玫瑰鹽是一種天然巖鹽,主要產自巴基斯坦的喜馬拉雅山脈鹽礦,因含有鐵、鎂等礦物質而呈現粉紅色。玫瑰鹽顆粒較大,形狀不規則,雜質和紋理較多,保留了其未經精制的天然狀態,含鐵、鈣、鎂、鉀等礦物質,但含量較低。專家指出,通過每日5克鹽攝入的微量元素微乎其微,遠不如蔬菜、肉類等食物來源有效。
市面上的玫瑰鹽價格一直居高不下,是普通食鹽的幾倍甚至十幾倍,然而,玫瑰鹽可以當作食鹽來銷售嗎?近日,上海市場監管局接連公布了兩起關于玫瑰鹽銷售及使用的行政處罰,對此,食品伙伴網進行了合規風險分析,為玫瑰鹽的生產銷售提供參考。
典型案例
案例一:電商平臺銷售玫瑰鹽違規案
2025年1月,上海某貿易公司在美團平臺銷售“蒂安玫瑰鹽815g”,將產品歸類至“糧油調味干貨--調味料--鹽類”類目。根據國家標準GB/T 5461-2016《食用鹽》,食用鹽的特征為色白、味咸、無異味,無明顯與鹽無關的外來異物。經核實,上述商品外觀為粉紅色結晶,不符合食用鹽國標中白度大于等于45的要求,因此不歸入食用鹽的種類。長寧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整改、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餐飲企業使用玫瑰鹽違規案
2025年3月,某日料店使用采購自“喜馬拉雅玫瑰鹽粉礦物鹽粉鹽浴鹽巖鹽”頁面的玫瑰鹽制作壽司,涉案玫瑰鹽網頁未標注有食用等字樣。上述產品呈現出的顏色為粉紅色,不符合GB 2721-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鹽》關于食用鹽色澤應為白色的要求,故不符合食用鹽國家標準。黃浦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做出沒收違法所得129.1元、沒收違法原料玫瑰鹽,并處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合規風險分析
根據GB 2721-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鹽》和GB/T 5461-2016《食用鹽》的規定,食用鹽的色澤應為白色、白度應≧45。顯然,玫瑰鹽不符合食用鹽的相關國家標準,因此不能作為食用鹽銷售及使用。
不過,玫瑰鹽可以作為裝飾、浴鹽等非食品用途進行銷售、使用。依據《食鹽專營辦法》第十條:“非食用鹽的包裝、標識應當明顯區別于食鹽”,企業在銷售玫瑰鹽時,可以通過如下手段來規避合規風險:
1.白度值<45的玫瑰鹽產品名稱可標注為“礦物鹽”(非食用鹽)。
2.標簽中顯著標識“不可直接食用”等警示語,并避免與食用鹽同柜陳列。
3.電商平臺對玫瑰鹽產品進行介紹避免使用“食用鹽”、“調味品”等關鍵詞。
結語
企業在生產銷售玫瑰鹽時,應嚴格遵守相關法規標準,從包裝規范、銷售渠道隔離等方面避免違規風險。同時,消費者也應理性看待玫瑰鹽的宣傳,不輕信“微量元素”等營銷話術,選擇符合標準的食用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