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甘肅省臨夏州和政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餐飲店(外賣經營者)加工銷售混有異物的不合格食品案
2024年11月13日,臨夏州和政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到群眾投訴,稱和政縣某餐飲店(外賣經營者)提供的飯菜中有蟑螂,執法人員赴現場查證,發現該餐飲店存在操作間內飼養貓科動物、墻面霉變生蟲、“三防”設施配備不到位、加工場所環境衛生差等問題。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和政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執法人員現場對當事人開展普法教育,并對當事人違法行為整改情況進行回訪,當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02
甘肅省蘭州市榆中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餐飲店(外賣經營者)未按要求落實索證索票案
2024年10月25日,蘭州市榆中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榆中縣某餐飲店(外賣經營者)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執法人員現場抽查了該店所使用的牛肉和精制白醋,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執法人員現場下發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2024年11月12日,榆中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店進行檢查,執法人員現場抽查了面粉和食用鹽,當事人仍然無法提供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詢問,實事求是說明有關情況,違法行為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榆中縣市場監管局依據《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第十條第(一)(二)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予以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執法人員現場對當事人開展普法教育,并對當事人違法行為整改情況進行回訪,當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03
甘肅省平涼市涇川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餐飲店(外賣經營者)以鴨肉冒充牛肉制售案
2025年2月17日,平涼市涇川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餐飲店(外賣經營者)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該店冷藏柜內“手把串”1袋(產品類別:速凍食品、生制品(非即食),原料:鴨肉,執行標準:GB19295),經查詢:外賣平臺顯示該食品名稱為“烤牛肉小串”。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監督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構成以鴨肉冒充牛肉制售的違法事實,涇川縣市場監管局依據《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涉案食品原料“手把串”1袋,沒收違法所得,并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執法人員現場對當事人開展普法教育,并對當事人違法行為整改情況進行回訪,當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04
甘肅省天水市張家川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外賣平臺未對食品經營許可信息進行審查案
2025年3月5日,天水市張家川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張家川縣某外賣平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以下問題:平臺上有5家入網餐飲服務單位《食品經營許可證》過期,10家入網餐飲服務單位未在其經營頁面上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當事人未對入網餐飲服務單位的食品經營許可信息進行審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張家川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和《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張家川縣市場監管局對以上入網餐飲服務單位全部進行了監督檢查,責令未公示要求信息內容的單位立即整改,對證照過期的單位給予警告并責令整改,目前,所有單位已全部完成整改。
05
甘肅省隴南市康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外賣平臺未及時更新食品經營許可信息案
2024年5月9日,隴南市康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康縣某外賣平臺開展監督檢查,發現該平臺在開展餐飲配送經營活動中存在未定期開展自查、未對入網餐飲服務單位進行實名登記、食品經營許可等信息發生變更未及時更新的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康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當場下發了《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限期整改。2024年12月9日,康縣市場監管局收到隴南市市場監管局《案件交辦通知書》,稱網絡監測發現該平臺上顯示康縣某餐飲店資質過期,經實地調查,康縣某餐飲店按時延續了《食品小經營店登記證》,因該平臺未及時對入網餐飲服務單位的食品許可信息進行記錄并更新,導致平臺上公示的康縣某餐飲店資質為過期資質。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鑒于該平臺積極配合調查,能及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積極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事實,康縣市場監管局決定對當事人予以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參照《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定》第十條,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執法人員現場對當事人開展普法教育,并對當事人違法行為整改情況進行回訪,當事人已按要求改正。
06
甘肅省隴南市宕昌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外賣平臺未對食品經營許可信息進行審查案
2024年12月9日,隴南市宕昌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宕昌縣某外賣平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以下問題:平臺上有10家入網餐飲服務單位的《營業執照》名稱與門店名稱不一致、2家入網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小經營店登記證》過期、4家入網餐飲服務單位未公示食品安全量化分級信息;同時,該平臺在2家入網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小經營店登記證》過期期間收取服務費1007.97元。當事人未對入網餐飲服務單位食品經營許可信息進行審查的行為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宕昌縣市場監管局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宕昌縣市場監管局對以上入網餐飲服務單位全部進行了監督檢查,責令未公示要求信息內容的單位和信息內容不一致的單位立即整改,對證照過期的單位給予警告并責令整改,目前,所有單位已全部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