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要求,指導和督促農村食品經營者規范臨近保質期食品的銷售行為,防范過期變質等不合格食品問題,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現就臨期食品管理工作提示如下:
本提示所稱的臨期食品,是指在臨近保質期內但尚未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保質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在食品標簽標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參考GB7718-202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食品臨近保質期時限可以由食品經營者自行設定,也可參照如下標準界定:
食品保質期為1年以上的(含一年),期滿之日前45天;
食品保質期10天以上不足1年的,臨期食品剩余保質期時長不得短于保質期十分之一;
食品保質期少于10天的(不含10天),或者國家有關標準允許不標明保質期的食品,不設臨近保質期。
鼓勵有條件的食品銷售者設置臨期食品銷售專區(柜)并在醒目位置設立提示牌,標明“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區(柜)”字樣,集中陳列出售,專區(柜)的存儲條件(溫濕度等)符合食品貯存要求。未集中陳列出售的,應當對待售的臨期食品作特別標示。
以打折、促銷、特價、捆綁、買贈等方式銷售臨期食品的,須在該臨期食品上粘貼“臨近保質期食品”或“臨期食品”等標簽提示。
鼓勵食品經營者建立健全采購制度,結合市場需求科學制定采購計劃,加強對采購質量和有效期的把控,優先選擇能夠簽訂臨期食品退貨協議的供貨單位。
食品經營者應將臨期食品管理作為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重要內容,結合“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等制度機制,定期清查理貨,檢查食品庫存,發現食品臨近保質期時,應及時轉至臨期食品專區(柜)銷售。食品經營者不得采用遮蓋、模糊等方式隱瞞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食品經營者應定期檢查在售食品,發現過期食品應立即下架,及時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并如實記錄。嚴禁銷售過期食品。嚴禁更換(改)包裝和生產日期、保質期后再進行銷售。
北京市豐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