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依據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相關規定審結了一起“三無”食品十倍賠償案件,認定案涉“三無”食品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支持了消費者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切實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杜某在某食品經營部購買案涉食品后發現該食品上所標注的生產者名稱、地址無法通過正常渠道進行查詢,經查詢發現食品包裝上標注的生產者信息為虛假,遂以該食品違反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為由要求經營者承擔十倍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審理后未支持其訴請,杜某不服向重慶五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審理時,經承辦人查明事實并反復詢問,經營者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以證明該食品的合法來源,亦未提供生產者的營業證照以證明該食品系經正規廠家合法生產,杜某有正當理由懷疑該產品包裝信息的真實性。經民一庭全庭法官會議研究認為,食品應當標注生產者名稱、地址,沒有標注或虛假標注生產者名稱、地址的,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應當認定該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銷售者不能提供其合法有效的進貨渠道,視為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仍然予以銷售,銷售者應當承當十倍賠償責任。合議庭遂判決支持杜某的訴訟請求。
該案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實施后,重慶五中院依法打擊“三無”問題食品,凈化食品市場環境的首例消費維權典型案例,對于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