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市場監管局“亮劍2020” 綜合執法典型案例,涉及食品類案件如下:
麗水市蓮都區某糕點坊
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案
【基本案情】
經查明,當事人趙某某為了使自己加工銷售的米豆腐看起來色澤更加明亮、韌性高、賣相好,在麗水南明街道垟店弄上村自己的小作坊使用檸檬黃、硼砂等非法添加物加工米豆腐并對外銷售,2020年8月10日,被蓮都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當場查獲檸檬黃、硼砂、脫氫乙酸鈉(防腐劑)等共計8千克。后將涉案物品送經檢測機構檢測,趙某某加工銷售的三批次米豆腐成品或半成品中均檢測出檸檬黃、硼酸成分,嚴重危害消費者生命健康。
【法律依據及處罰】
2016年11月15日,麗水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組織食品安全專家委員會對違規添加檸檬黃食品對人體是否會造成食物中毒或嚴重食源性疾病進行論證,并出具了食品安全危害認定專家意見書。意見書認為檸檬黃的主要危害是會影響兒童智力發育,還可引發兒童哮喘發作和過敏反應。長期攝入違規添加檸檬黃的食品可能會對人體造成食源性疾病。而硼砂屬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不得作為食品原料生產食品。
當事人為了使其加工銷售的米豆腐更加好賣,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質,主觀故意較為明顯,社會影響較惡劣。蓮都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規定,以當事人生產銷售超范圍添加檸檬黃及化學物質硼砂的食品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某日用品經營部虛假
宣傳、無證生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基本案情】
經查明,當事人自2019年4月開始在其經營場所內向老年消費者宣傳銷售“紅景天膠囊”保健品,其宣稱銷售的保健品成分具有“抗輻射、抗腫瘤、抗炎癥痛”“吃了該保健品的,腫瘤日漸縮小”的功效,這些宣稱都足以誤導消費者,認為該保健品也具有同樣的功效。為達到吸引更多老年消費者來聽其保健品宣稱課的目的,當事人先從某品牌大米經銷商處購進3000袋大米用于贈送給老年消費者,在上述大米贈送完后,當事人又從他處獲得該品牌大米包裝袋,并自行生產預包裝大米1000袋用于贈送給老年消費者。截至案發,當事人未辦理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及處罰】
針對當事人向消費者講解保健品有抗炎、鎮痛、抗腫瘤等作用,并使人誤解其銷售產品也含有上述功的違法行為。遂昌縣市場監管局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對其虛假宣傳行為作罰款35萬元。針對當事人使用商標侵權包裝袋和散裝大米自行生產商標侵權預包裝大米的違法行為。遂昌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對其商標侵權行為作出罰款10萬元。針對當事人在未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生產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遂昌縣市場監管局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對其無證生產行為作罰款5萬元。以上三項并罰,對當事人共處罰款人民幣50萬元。
上海某公司生產、銷售有毒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7日,松陽縣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稱其在阿里巴巴1688批發網上某店鋪中購買了減肥膠囊,在服用后出現頭暈、惡心等不良癥狀,希望執法人員對上述減肥膠囊是否符合安全標準進行核查,并向執法人員提供了上述減肥膠囊的樣品。同日,松陽縣市場監管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食品進行抽樣并進行檢測。2020年3月23日,松陽縣市場監管局收到檢驗報告,檢驗結論:本品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藥監辦許可〔2010〕114號文所附標準檢驗上述項目,結果不符合規定。(檢驗項目:鹽酸西布曲明,標準規定:應不得檢出,檢驗結果:19.1mg/粒。不符合規定)。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藥監辦許〔2010〕114號文所附標準指出減肥類化學藥物中不得檢出鹽酸西布曲明。當事人銷售含鹽酸西布曲明的減肥藥物的行為,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松陽縣市場監管局于2020年3月23日將該案移送至公安機關,隨即成立專案組,啟動聯合辦案機制。
【法律依據及處罰】
經專案組調查,2019年初,犯罪嫌疑人何某豪與魏某意商量一起生產、銷售減肥膠囊,由何某豪利用魏某意的朋友的身份注冊了上海某公司。從2019年10月份開始,何某豪與魏某意分工生產并在阿里巴巴1688批發網上以上海某公司的名義銷售減肥膠囊,在此期間,何某燦、何某弟、何某嬌參與生產減肥膠囊。另查明,犯罪嫌疑人鐘某、高某、鄭某先后至上海某公司網店內購買該減肥膠囊并銷售。
專案組已抓獲犯罪嫌疑人8人,成功搗毀生產窩點2個,涉案金額120余萬元。目前上述犯罪嫌疑人已被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