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以下食品生產經營者因生產經營的食品在食品安全抽檢中判為不合格產品,被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
案例一:
山東泰山新合作商貿連鎖有限公司肥城安臨站店經營銷售的豇豆(長豆角),在2021年1月22日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農藥殘留滅蠅胺、克百威項目不符合標準要求(標準指標分別為0.5、0.02,實測值分別為3.4,1.51),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肥城市印象朝陽大酒店經營采購的食品原料“雞肉”,在2021年1月25日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多西環素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量》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肥城市樂廚餐飲有限公司經營采購的生豬肉,在2020年11月18日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氟氯沙星項目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292號《發布在食品動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諾氟沙星4種獸藥的決定》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肥城市程銘菜館經營采購的生三黃雞,在2020年11月18日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五氯酚酸鈉(以五氯酚計)項目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肥城市小趙油條店經營銷售的油條,在2020年11月12日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被判為不合格產品,不合格原因為油條中的鋁殘留量超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肥城市小趙油條店經營銷售的油條,在2020年11月12日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被判為不合格產品,不合格原因為油條中的鋁殘留量超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罰
以下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因違法違規行為,被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
案例一:
泰安市百姓康大藥房有限公司井樓店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案
2021年1月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泰安市百姓康大藥房有限公司井樓店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該單位沒收違法所得,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肥城市中正水產店采購食品未履行索證索票案
2021年2月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肥城市中正水產店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采購食品未履行索證索票義務,經責令整改后仍拒不改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該單位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肥城市照源快餐店未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1年1月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肥城市照源快餐店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店未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且未按要求改正,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該單位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韓財華未查驗供貨商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未建立銷售記錄且未按要求改正案
2020年12月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韓財華經營的水果批發店進行監督檢查執法人員現場抽取該店正在銷售的蘋果、香蕉等水果,該店現場未提供齊全的供貨商資質和相關證明文件,未建立銷售記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該當事人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肥城市騰豐百貨超市(朱林)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2021年1月5日,根據舉報線索,我局執法人員對肥城市騰豐百貨超市進行現場檢查,現場發現征燕益母紅糖以明顯的字體標示紅糖,配料卻為赤砂糖,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肥城市騰豐百貨超市(朱林)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其沒收違法所得、沒收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肥城征燕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2021年1月5日,根據舉報線索,我局執法人員在肥城征燕食品有限公司現場發現征燕益母紅糖以明顯的字體標示紅糖,配料卻為赤砂糖,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肥城征燕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其沒收違法所得、沒收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肥城市大潤發時代生活購物廣場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2020年12月,接投訴舉報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肥城市大潤發時代生活購物廣場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肥城市大潤發時代生活購物廣場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其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
肥城市樂英佳肴店超范圍從事熟食加工案
2021年1月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肥城市樂英佳肴店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超范圍從事熟食加工,當事人行為違反了《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的規定,構成了超范圍從事熟食加工活動的行為。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
肥城市品惠食品店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且逾期未改正案
2021年2月22日,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肥城市品惠食品店進行檢查,發現該店內有三名工作人員在營業,執法人員檢查其店內經營情況,發現該店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肥城市小趙油條店經營銷售的油條,在2020年11月12日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被判為不合格產品,不合格原因為油條中的鋁殘留量超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肥城市小趙油條店經營銷售的油條,在2020年11月12日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被判為不合格產品,不合格原因為油條中的鋁殘留量超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罰
以下藥品經營單位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因違法違規行為,被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
案例一:
2021年1月,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肥城洪德堂中醫診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該單位購進藥品沒有真實、完整的購進驗收記錄,違反了《山東省藥品使用條例》的規定。肥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給予其罰款的行政處罰。
肥城市市場監管局提醒廣大企業和市民,如發現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請撥打12345(12315)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