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蔬菜抽查品種及所屬分類
|
序號 |
抽查蔬菜品種 |
所屬蔬菜分類 |
取樣量(kg或個) |
|
1 |
芹菜 |
葉菜類 |
至少4個~12個個體,不少于3kg |
|
2 |
葉用萵苣 |
葉菜類 |
至少4個~12個個體,不少于3kg |
|
3 |
油麥菜 |
葉菜類 |
至少4個~12個個體,不少于3kg |
|
4 |
菠菜 |
葉菜類 |
至少4個~12個個體,不少于3kg |
|
5 |
芫荽 |
葉菜類 |
至少4個~12個個體,不少于3kg |
|
6 |
蕹菜 |
葉菜類 |
至少4個~12個個體,不少于3kg |
|
7 |
普通白菜 |
白菜類 |
至少4個~12個個體,不少于3kg |
|
8 |
大白菜 |
白菜類 |
至少4個~12個個體,不少于3kg |
|
9 |
菜薹 |
白菜類 |
至少4個~12個個體,不少于3kg |
|
10 |
豇豆 |
豆類 |
不少于2kg |
|
11 |
韭菜 |
蔥蒜類 |
至少12個~24個個體,不少于3kg |
|
12 |
蔥 |
蔥蒜類 |
至少12個~24個個體,不少于3kg |
|
13 |
姜 |
薯芋類 |
至少6個~12個個體,不少于3kg |
|
14 |
山藥 |
薯芋類 |
至少6個~12個個體,不少于3kg |
|
15 |
番茄 |
茄果類 |
6個~12個個體,不少于3kg |
|
16 |
辣椒 |
茄果類 |
6個~12個個體,不少于3kg |
|
17 |
茄子 |
茄果類 |
6個~12個個體,不少于3kg |
|
18 |
黃瓜 |
瓜類 |
6個~12個個體,不少于3kg |
|
19 |
其他 |
其他 |
按NY/T789-2004規定執行 |
(2)水果
水果產品種類包括柑橘類、仁果類、核果類、漿果類。具體抽查品種及所屬分類見表2。
2 水果抽查品種及所屬分類
|
序號 |
抽查水果品種 |
所屬水果分類 |
取樣量(kg或個) |
|
1 |
柑橘(包括柑子、桔子、橙子) |
柑橘類 |
至少6個~12個個體,不少于3kg |
|
2 |
甜橙 |
柑橘類 |
至少6個~12個個體,不少于3kg |
|
3 |
金柑(別名金橘) |
柑橘類 |
至少6個~12個個體,不少于3kg |
|
4 |
梨 |
仁果類 |
至少12個個體,不少于3kg |
|
5 |
桃 |
核果類 |
至少24個個體,不少于2kg |
|
6 |
葡萄 |
漿果類 |
不少于3kg |
|
7 |
草莓 |
漿果類 |
不少于3kg |
表3 魚類產品抽查品種及所屬分類
|
序號 |
抽查魚類產品品種 |
所屬魚類產品分類 |
取樣量(g或尾) |
|
1 |
鱸魚 |
淡水魚 |
≥3尾,≥400g |
|
2 |
鱖魚 |
淡水魚 |
≥3尾,≥400g |
|
3 |
鳊魚 |
淡水魚 |
≥3尾,≥400g |
|
4 |
鯉魚 |
淡水魚 |
≥3尾,≥400g |
|
5 |
鯽魚 |
淡水魚 |
≥3尾,≥400g |
|
6 |
鳙魚 |
淡水魚 |
≥3尾,≥400g |
|
7 |
烏鱧 |
淡水魚 |
≥3尾,≥400g |
|
8 |
鯰魚 |
淡水魚 |
≥3尾,≥400g |
|
9 |
草魚 |
淡水魚 |
≥3尾,≥400g |
四)抽查任務
表4-1 屠宰量與抽樣數
|
屠宰量(樣本數,頭) |
抽樣數(個) |
|
≤100 |
5 |
|
101~500 |
8 |
|
501~2000 |
10 |
|
>2000 |
15 |
(2)養殖場抽樣:根據養殖場的規模,按養殖數量抽樣,如表4-2所示。
表4-2 動物養殖數量與抽樣數
|
動物養殖數量(樣本數,頭) |
抽樣數(個) |
|
≤1000 |
2 |
|
1001~5000(含) |
5 |
|
5001~10000(含) |
7 |
|
>10000 |
9 |
表4-3 動物組織樣品的組成
|
動物品種 |
肌肉 |
肝 |
奶 |
尿 |
|
牛 |
300g~500 g |
400g~500 g(取整葉) |
≥200mL |
/ |
|
羊 |
300g~500 g |
400g~500 g(取整葉) |
/ |
/ |
|
豬 |
300g~500 g |
400g~500 g(取整葉) |
/ |
≥100mL |
表5 蔬菜檢驗項目
|
序號 |
檢驗項目 |
依據法律法規 或標準 |
禁/限用范圍 |
檢驗方法 |
判定值 |
|
1 |
甲胺磷 |
農業部公告第199號 |
禁止在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使用 |
GB/T20769-2008 |
不得檢出 |
|
2 |
氧樂果 |
農業部公告第194、1586號 |
禁止在甘藍、柑橘樹上使用 |
GB/T20769-2008 |
不得檢出 |
|
3 |
甲拌磷 |
農業部公告第199、2445號 |
禁止在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使用;禁止在甘蔗作物使用 |
23200.113-2018 |
不得檢出 |
|
4 |
對硫磷 |
農業部公告第199號 |
禁止在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使用 |
23200.113-2018 |
不得檢出 |
|
5 |
甲基對硫磷 |
農業部公告第199號 |
禁止在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使用 |
23200.113-2018 |
不得檢出 |
|
6 |
甲基異柳磷 |
農業部公告第199、2445號 |
禁止在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使用;禁止在甘蔗作物使用 |
23200.113-2018 |
不得檢出 |
|
7 |
毒死蜱 |
農業部公告第2032號 |
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
GB/T20769-2008 |
不得檢出 |
|
8 |
三唑磷 |
農業部公告第2032號 |
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
GB/T20769-2008 |
不得檢出 |
|
9 |
六六六 |
農業部公告第199號 |
禁用農藥 |
23200.113-2018 |
不得檢出 |
|
10 |
涕滅威 |
農業部公告第199號 |
禁止在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使用 |
GB/T20769-2008 |
不得檢出 |
|
11 |
滅多威 |
農業部公告第1586號 |
禁止在柑橘樹、蘋果樹、茶樹、十字花科蔬菜上使用 |
GB/T20769-2008 |
不得檢出 |
|
12 |
克百威 |
農業部公告第199、2445號 |
禁止在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使用;禁止在甘蔗作物使用 |
GB/T20769-2008 |
不得檢出 |
|
13 |
氟蟲腈 |
農業部公告第1157號 |
除衛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種子包衣劑外,其他均禁止使用 |
23200.113-2018 |
不得檢出 |
|
14 |
樂果 |
農業部公告第2552號 |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葉、菌類和中草藥材作物上使用 |
23200.113-2018 |
不得檢出 |
|
15 |
內吸磷 |
農業部公告第199號 |
禁止在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使用 |
GB/T20769-2008 |
不得檢出 |
|
16 |
久效磷 |
農業部公告第199號 |
禁止在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使用 |
23200.113-2018 |
不得檢出 |
|
17 |
水胺硫磷 |
農業部公告第1586號 |
禁止在柑橘樹上使用 |
23200.113-2018 |
不得檢出 |
|
備注 |
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亞砜,涕滅威包括涕滅威砜、涕滅威亞砜,克百威包括3-羥基克百威,氟蟲腈包括氟甲腈、氟蟲腈硫醚、氟蟲腈砜。 |
||||
- (2)水果
- 水果檢驗項目見表6。
表6 水果檢驗項目
|
序號 |
檢驗項目 |
依據法律法規 或標準 |
禁/限用范圍 |
檢驗方法 |
判定值 |
|
1 |
甲胺磷 |
農業部公告第199號 |
禁止在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使用 |
GB/T20769-2008 |
不得檢出 |
|
2 |
氧樂果 |
農業部公告第194、1586號 |
禁止在甘藍、柑橘樹上使用 |
GB/T20769-2008 |
不得檢出 |
|
3 |
甲拌磷 |
農業部公告第199、2445號 |
禁止在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使用;禁止在甘蔗作物使用 |
23200.113-2018 |
不得檢出 |
|
4 |
對硫磷 |
農業部公告第199號 |
禁止在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使用 |
23200.113-2018 |
不得檢出 |
|
5 |
甲基對硫磷 |
農業部公告第199號 |
禁止在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使用 |
23200.113-2018 |
不得檢出 |
|
6 |
甲基異柳磷 |
農業部公告第199、2445號 |
禁止在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使用;禁止在甘蔗作物使用 |
23200.113-2018 |
不得檢出 |
|
7 |
滅多威 |
農業部公告第1586號 |
禁止在柑橘樹、蘋果樹、茶樹、十字花科蔬菜上使用 |
GB/T20769-2008 |
不得檢出 |
|
8 |
克百威 |
農業部公告第199、2445號 |
禁止在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使用;禁止在甘蔗作物使用 |
GB/T20769-2008 |
不得檢出 |
|
9 |
氟蟲腈 |
農業部公告第1157號 |
除衛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種子包衣劑外,其他均禁止使用 |
23200.113-2018 |
不得檢出 |
|
10 |
內吸磷 |
農業部公告第199號 |
禁止在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使用 |
GB/T20769-2008 |
不得檢出 |
|
11 |
久效磷 |
農業部公告第199號 |
禁止在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使用 |
23200.113-2018 |
不得檢出 |
|
12 |
水胺硫磷 |
農業部公告第1586號 |
禁止在柑橘樹上使用 |
23200.113-2018 |
不得檢出 |
|
備注 |
1.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亞砜,涕滅威包括涕滅威砜、涕滅威亞砜,克百威包括3-羥基克百威,氟蟲腈包括氟甲腈、氟蟲腈硫醚、氟蟲腈砜。 2.草莓樣品上述檢驗項目均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2763-2021)判定。 |
||||
2. 畜禽產品
家畜肉(牛肉、羊肉、豬肉)、副產品(豬肝、禽蛋、牛奶)及豬尿檢驗項目見表7。
表7 家畜肉(牛肉、羊肉、豬肉)、副產品(豬肝、禽蛋、牛奶)及豬尿檢驗項目
|
序號 |
產品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 |
禁/限用范圍 |
檢驗方法 |
判定值 |
|
1 |
豬肝 牛肉 羊肉 |
特布他林、西馬特羅、沙丁胺醇、非諾特羅、氯丙那林、萊克多巴胺、克倫特羅、妥布特羅、噴布特羅、 |
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 |
禁用藥品及其他化合物 |
農業部1025號公告-18-2008 |
不得檢出 |
|
2 |
豬尿 |
西馬特羅、沙丁胺醇、萊克多巴胺、克倫特羅 |
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 |
禁用藥品及其他化合物 |
農業部1025號公告-11-2008 |
不得檢出 |
|
3 |
豬肉 |
甲硝唑、地美硝唑 |
GB31650-2019 |
/ |
動物源食品中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代謝物殘留檢測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農醫發〔2018〕2號) 動物性食品中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代謝物殘留檢測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農業部1025號公告-2-2008) |
不得檢出 |
|
4 |
禽蛋 |
氯霉素 |
農業部250號公告 |
禁用藥品及其他化合物 |
禽肉和禽蛋中酰胺醇類藥物及代謝物殘留量的測定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農質法〔2019〕1號) |
不得檢出 |
|
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甲砜霉素 |
GB31650-2019 |
產蛋期禁用藥物 |
不得檢出 |
|||
|
5 |
禽肉 |
洛美沙星、氧氟沙星、諾氟沙星、培氟沙星 |
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292號 |
禁用藥品及其他化合物 |
禽肉和禽蛋中氟喹諾酮類藥物殘留量的測定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農質法〔2019〕1號) 動物源產品中喹諾酮類殘留量的測定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GB/T20366-2006) |
不得檢出 |
|
6 |
牛奶 |
替米考星 |
GB31650-2019 |
/ |
農業部958號公告-1-2007 |
≤50µg/L |
3. 水產品
魚類產品檢驗項目見表8。
表8 魚類產品檢驗項目
|
序號 |
檢驗項目 |
依據法律法規 或標準 |
禁/限用范圍 |
檢驗方法 |
判定值 |
|
1 |
氯霉素 |
農業農村部第250號公告 |
禁用藥品及其他化合物 |
GB/T20756-2006 GB/T22338-2008 |
不得檢出 |
|
2 |
孔雀石綠 |
農業農村部第250號公告 |
禁用藥品及其他化合物 |
GB/T20361-2006 GB/T19857-2005 |
不得檢出 |
|
3 |
硝基呋喃類 |
農業農村部第250號公告 |
禁用藥品及其他化合物 |
農業部783號公告-1-2006 |
不得檢出 |
|
4 |
氧氟沙星 |
農業部第2292號公告 |
停用獸藥 |
農業部1077號公告-1-2008 GB/T20366-2006 |
不得檢出 |
|
5 |
培氟沙星 |
農業部第2292號公告 |
停用獸藥 |
農業部1077號公告-1-2008 GB/T20366-2006 |
不得檢出 |
|
6 |
諾氟沙星 |
農業部第2292號公告 |
停用獸藥 |
農業部1077號公告-1-2008 GB/T20366-2006 |
不得檢出 |
|
7 |
洛美沙星 |
農業部第2292號公告 |
停用獸藥 |
農業部1077號公告-1-2008 GB/T20366-2006 |
不得檢出 |
|
備注 |
硝基呋喃類包括:呋喃唑酮、呋喃西林、呋喃它酮、呋喃妥因代謝物(AOZ、SEM、AMOZ、AHD) |
||||
三)檢驗依據
各類產品檢驗依據均按照國家現行相關規定執行。
(四)判定原則與結論
原則上按照檢驗項目依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的最大殘留限量判定,未制定最大殘留限量的藥物或添加物按照實施細則中以標準方法檢測限作為主要依據指定的判定值判定。
檢測機構應自收到樣品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監督抽查檢驗報告。出具檢驗報告時,檢驗結論按如下方式做出判定:
(1)檢驗項目全部符合判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的,檢驗結論為:該批(次)產品經檢驗,依據XXX規定,判為合格品。
(2)檢驗的項目中,只要有不符合判定的法律法規或標準要求的,檢驗結論為:該批(次)產品經檢驗,依據XXX規定,判為不合格品。
四、結果處理
(一)不合格檢測結果確認
檢測工作結束后,承擔任務的檢測機構應在結果確認后24小時內,將檢驗報告傳真和郵寄給負責組織監督抽查的農業農村部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自收到檢驗報告24小時內,將《重慶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不合格結果通知單》(附件5)傳真和郵寄被抽查單位。注意留存被抽查單位接收證據,當面遞交的應當留存簽字書證,郵寄的應當及時打印并留存郵件簽收證明。
(二)合格檢測結果告知
檢測結果合格的,負責組織監督抽查的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及時告知被抽查單位。
(三)異議處理
被抽查單位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重慶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不合格結果通知單》之日起5日內,向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或市農業農村委書面申請復檢。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承認檢測結果。
(四)復檢要求
復檢由各市農業農村委指定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承擔復檢任務的檢測機構應自收到樣品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復檢不得由原檢測機構承擔。復檢結論與原檢測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復檢結論與原檢測結論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原檢測機構承擔。
五、執法查處
堅持問題導向,強化“檢打聯動”。對于抽查不合格的每一個樣品,立即啟動執法程序,及時固定證據,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及時移交司法機關進行查處。
六、結果報送
承擔市、縣兩級任務的各檢測機構對所有合格和不合格檢測結果均應納入《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結果匯總表》(附件6),按月匯總上報。
七、有關要求
(一)高度重視,落實屬地責任。監督抽查將納入市委市政府對區縣食品安全考核指標體系。各地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發現問題是業績,解決問題是政績”的理念,以查找問題、治理問題、提升短板為導向,保質保量實施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
(二)遵規守紀,嚴格規范實施。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的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檢測技術要求,科學、獨立、客觀、規范地開展工作,及時完成任務,對檢測結果負責。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嚴格遵守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和“雙隨機一公開”的有關要求和規定,嚴禁選擇性抽樣,杜絕地方保護主義,確保抽查客觀、真實、科學。
(三)加強執法,確保取得實效。對監督抽查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及時查清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跟進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依據《農業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辦法》(農政發〔2014〕6號)的規定公開行政處罰信息,切實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絕不給違法違規者留有可乘之機。要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對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絕不手軟,依法從嚴處理,加大打擊力度,切實發揮司法震懾作用。
(四)強化協作,發揮監管效能。各地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任務的檢測機構和執法機構要切實提高認識,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強與市場監管、公安等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注重信息交流共享和執法協作聯動,切實提高監管執法效能。
監督抽查工作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與我委聯系。
聯系方式:
市農業農村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李菁,89133703,17830828529,cqnwaqc@163.com;
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總隊第五支隊,曹蕾,15696190275,zdwzd2020@163.com;
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測試中心(重慶)黃永東,13452439091,654704245@qq.com;
農業農村部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測試中心(重慶)武煊,89138930,19946812226,bioon@126.com;李小橋,89138962,15223741956,lixiaoqiao008@163.com;
重慶市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鮑洪波,89183716,13708306820,460167419@qq.com。
附件:1.2021年市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任務表
2. 2021年各區縣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任務表
3.重慶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有關規范文書
4.重慶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拒檢確認書
5.重慶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不合格結果通知單
6.重慶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結果匯總表
































魯公網安備 370602020001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