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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位置:主頁 >> 標法輿情動態 >> 標準法規動態 >> 天津市農業農村委關于印發《天津市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天津市農產品生產主體信用評價指標體系1.0版》的通知 (津農委〔2021〕13號)

天津市農業農村委關于印發《天津市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天津市農產品生產主體信用評價指標體系1.0版》的通知 (津農委〔2021〕13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1-06-21  來源:天津市農業農村委員會
核心提示: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要求,規范天津市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評價管理,推進天津市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實現分類監管、動態監管、精準監管,依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天津市加快推進誠信建設行動方案》等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天津市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和《天津市農產品生產主體信用評價指標體系1.0版》,

各涉農區農業農村委,市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要求,規范天津市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評價管理,推進天津市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實現分類監管、動態監管、精準監管,依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天津市加快推進誠信建設行動方案》等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天津市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和《天津市農產品生產主體信用評價指標體系1.0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1年6月10日

(聯系人:馬連旺;聯系電話:88290650)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天津市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評價管理,推進天津市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根據《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結合天津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市場主體(以下簡稱“市場主體”),是指天津市行政區域內經市場管理部門注冊,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等相關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是指行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等級評價標準,采用規范的程序和方法,對市場主體的信用狀況進行評價、確定其信用等級、并依法向社會公開的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中信用評價對象為農產品生產經營市場主體,主要包括農業生產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

第五條 市場主體信用評價遵循政府推動、依法依規、公開透明、行業監督相結合的原則,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管理,是指行業主管部門在行政區域內對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信用狀況評價、評價結果公示與應用、評價結果共享、信用修復等管理活動。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天津市農業農村委員會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是市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組織機構,負責指導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領域信用體系建設,研究決策重大事項,組織審定并發布相關制度和標準,監督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管理過程和結果。

第八條 領導小組下設信用評價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信評辦”),市信評辦是開展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工作的執行機構,牽頭制定相關制度和標準,實施信用評價工作,公布并推廣應用信用評價結果,落實信用評價結果應用。其工作職責主要包括:

(一)建立市場主體信用檔案庫,依法管理、使用市場主體信用檔案;

(二)制定、修訂有關管理辦法、信用等級評價標準,開展信用評價,發布信用信息,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紅黑名單制度并實施;

(三)成立信用評審專家組,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體系的宣貫解讀、論證、審核、咨詢、培訓等工作;

(四)落實領導小組安排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九條 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協助做好信用信息的歸集和推送工作,共同開展信用等級評價標準制定,依法依規聯合開展監管、激勵和懲戒等工作。

第十條 各涉農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成立區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信用評價辦公室(以下簡稱“區信評辦”),負責做好轄區內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歸集、推送以及信用評價結果應用工作。

第三章 信用信息歸集與評價

第十一條 信用評價信息包括約束性信用信息和鼓勵性信用信息。

約束性信用信息包括:行政處罰、行政檢查及產品(農產品和農業投入品)抽檢不合格信息等。

鼓勵性信用信息包括:“兩品一標”等農產品質量安全認證、農產品及農業投入品抽檢合格、開展追溯、規范實施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制度等。

第十二條 支持市場主體以自我聲明、自主申報、社會承諾等形式,豐富信用信息來源。

第十三條 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堅持客觀性、公正性、獨立性和系統性相結合的原則,采用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法,從市場主體履行法律規定、市場約定和自我承諾的能力、表現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對市場主體信用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十四條 市場主體質量安全信用等級劃分從高到低分為A(優秀)、B(良好)、C(中等)、D(較差)、E(差)五級。市場主體信用等級連續保持12個月以上并經專家評審,A級主體納入天津市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紅名單,E級主體納入天津市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黑名單。

第十五條 信用信息歸集主要包括:

(一)約束性信用信息。各涉農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履職過程中產生的約束性信用信息,由各區信評辦負責歸集;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履職過程中產生的約束性信用信息由市信評辦負責歸集。

(二)產品監管信息。各區信評辦負責在每季度最后5個工作日內,歸集區級農產品抽檢信息;市級信評辦負責統籌歸集市級及國家級農產品抽檢信息。

(三)鼓勵性信用信息。市級及以上的鼓勵性信用信息由市信評辦負責歸集;區級鼓勵性信用信息由區信評辦負責歸集。

(四)市場主體自我提報信息。支持市場主體主動提交增信信息,由市場主體以正式公函的形式,向市信評辦提交《農業市場主體質量信用評價申報書》以及佐證材料,并對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市場主體提報信息包括開展自我質量管控,建立可追溯制度,規范實行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制度,系統開展產品檢測,以及獲得通行認可認證等。

第十六條 信用評價程序:

(一)提出信用評價建議報告。市信評辦每季度匯集新產生信用信息主體名單,形成評價方案和初評報告。

(二)專家評審。市信評辦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依據初評報告,進行論證評審,確定信用等級。

(三)結果公開。市信評辦依據國家相關規定發布信用評價結果。國家沒有對發布信用評價結果做出規定的,評價結果只作為監管部門在分級分類監管中應用。

(四)異議處理。市場主體對信用等級有異議的,以正式公函的形式報至市信評辦。市信評辦通過組織專家論證、實地調查等方式,提出處理意見,并將處理結果告知市場主體。

(五)評價周期。每季度進行一次信用評價,并及時調整信用等級。

第十七條 信用評價標準和評價指標體系由市信評辦組織有資質的信用評價機構或行業專家結合行業特點制定,根據實際需要,在信用評價過程中可以對指標體系進行修訂完善。

第十八條 初始等級認定堅持正面引導原則,除兩年內已發生行政處罰、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安全生產事件的市場主體外,一般信用初始等級認定為B級。

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總分1000分,包括公共基礎信息(300分)和企業行業信息(700分)。評價標準采用扣分制,依據《天津市農產品生產主體信用評價指標體系1.0版》進行計分,確定信用等級。市信評辦可適時迭代優化農產品生產主體信用評價指標及評價標準。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市場主體的增信條件:

(一)利用國家或市級農產品追溯平臺開展質量安全追溯的;

(二)區級以上監督抽查產品合格(3年內最多計算兩次)的;

(三)獲得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及地理標志農產品保護認證的;

(四)獲得市級及以上農業標準化生產基地認定的;

(五)入選名特優新農產品名錄的;

(六)獲得農業農村部門批復的農產品全程質量控制技術體系(CAQS-GAP)試點的;

(七)農產品及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領域有被市委、市政府、農業農村部等主管部門肯定推廣做法的;

(八)農民合作社被認定為“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市級農民合作社示范社”、“市級農民合作社”的;

(九)市場主體自我提報信用信息,經審驗予以認可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市場主體的失信條件,在已評定信用等級基礎上直接下降1個等級。

(一)未辦理行政許可,超范圍生產經營的;

(二)虛假開具食用農產品合格證或合格證承諾事項與抽檢結果不符的;

(三)市場主體自我提報信用信息為虛假、編造的。

第二十一條 涉及以下失信行為的,經審查論證,直接降為E級。

(一)兩次及以上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違規使用禁用、限用農藥(獸藥)的;在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中,違規進行非法添加的;在國家、市、區監督抽檢中1年內出現兩次及以上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的。

(二)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三)受到嚴重行政處罰的。

第四章 評價指標有效期與信用修復

第二十二條 《天津市農產品生產主體信用評價指標體系1.0版》中“違法違規”“安全生產”“安全事故”一級指標的不良信息和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不良信息參與信用評價的有效期為3年;“基本情況”“質量提升”一級指標的信息不設置有效期,以實時數據為準;其余指標有效期為半年。有效期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認定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的信用修復,是指《天津市農產品生產主體信用評價指標體系1.0版》中“違法違規”“安全生產”“安全事故”一級指標的不良信息和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不良信息修復。

第二十四條 信用修復包括自然修復和依申請修復。自然修復是指不良行為或事件結束被認定之日起滿3年后從所在主體信用檔案中刪除,不再參與信用評價,視為自然修復。依申請修復是指不良信息主體為積極改善自身信用狀況,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作出不良信息認定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被確認的一種行為過程。

嚴重失信主體移出嚴重失信名單前,屬于該主體的不良信息不予信用修復。

第二十五條 依申請修復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不良信息自認定之日起滿1年;

(二)行政處理決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確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履行完畢,社會不良影響基本消除;

(三)自不良信息認定之日起至申請信用修復期間未產生新的記入信用檔案的同類不良信息。

第二十六條 不良信息主體申請信用修復,應當向作出不良信息認定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交信用修復申請。申請材料應當包含:

(一)信用修復申請表;

(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證件(營業執照副本、居民身份證等)復印件;

(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二)款的相關佐證材料;

(四)主體作出書面信用承諾。

第二十七條 嚴重失信名單自然移出期限為3年。嚴重失信名單自認定之日起滿1年后,被列入的主體對其違法違規行為已整改到位,社會不良影響基本消除,嚴重失信主體可以參照信用修復程序,向認定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移出申請。

作出認定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審核,必要時可對申請主體整改情況進行現場審核。審核后,符合移出條件的,作出認定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對擬移出的嚴重失信主體信息在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門戶網站或其他公共平臺進行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主體,在監管行業系統中完成移出修復流程;不符合修復條件的,不予信用修復,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五章 評價結果應用

第二十八條 按照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將信用評價結果與“雙隨機”抽查監管機制相結合。對于信用等級A、B級主體,抽檢比例和巡查檢查頻次可以降低為原來的50%;對于信用等級C級主體,抽檢比例和巡查檢查頻次為原來的100%;對于信用等級D、E級主體,抽檢比例和巡查檢查頻次為原來的200%;對于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主體,不受抽查比例和頻次限制。

第二十九條 市、區兩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將信用評價結果作為開展各項工作的重要參考,不斷加強信用評價結果應用。

對于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主體,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視為不具有承擔本市競爭性支農資金項目實施的一般履約能力,不認定為適格實施者;

(二)取消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給予的行政便利措施;

(三)限制參與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或推薦的農業品牌推選、評優評先、農業展示展銷等活動;

(四)限制參加農業農村系統政府采購項目等招投標活動;

(五)視為不良商譽生產者;

(六)限制參加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的各類表彰獎勵活動;

(七)撤銷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授予的榮譽稱號;

(八)國家和本市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三十條 鼓勵農業農村行業組織加強行業信用管理建設,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

第三十一條 鼓勵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交易談判、招投標等經濟活動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行業主管部門、評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信用評價過程中,應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存在下列行為:

(一)竊取、偽造授權證明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信用信息;

(二)采集禁止采集的個人信息或者未經同意采集個人信息;

(三)違法違規披露、泄露未經授權公開的信用信息;

(四)泄漏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用信息;

(五)篡改、虛構、違規刪除信用信息;

(六)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

第三十三條 市信評辦通過隨機抽查、材料核實、接受舉報投訴等方式,監督專家組的工作狀況和質量。專家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其實施督促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資格,或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未履行信息安全義務的;

(二)違反評價標準和評價程序、有失客觀公正的;

(三)在評價活動中弄虛作假、與市場主體串通操縱評價結果的;

(四)被投訴并經核查屬實的;

(五)未按照規定處理異議申請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

第三十四條 行業主管部門、評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由所在單位或提請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處理;造成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評價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可通過網站、電話等多種形式向市、區信評辦進行實名舉報或投訴。

天津市農產品生產主體信用評價指標體系1.0版

企業行業信息指標項(700分)

序號

一級指標

二級指標

評價內容

評分標準

數據確認方式

6

基本情況

(45分)

主體信息

(25分)

基本信息應有: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生產地址(或注冊地址)、主體類別、法人代表(生產者)、聯系方式、地理坐標、種養類型、種養總規模(10分)

每缺填1項

-3/項

企業上報材料、各個追溯系統及信用檔案

7

填寫不真實發現1項

-2/項

8

建立崗位責任分工、質量安全承諾、農業投入品管理、生產信息記錄管理、質量安全檢測、合格證(追溯碼)管理、不合格產品處置、無害化處理制度(20分)

產品種類信息不齊全

-5

9

產品種養規模信息不齊全

-5

10

發現信息不真實

-5

11

內部管理

(20分)

建立崗位責任分工、質量安全承諾、農業投入品管理、生產信息記錄管理、質量安全檢測、合格證(追溯碼)管理、不合格產品處置、無害化處理制度(20分)

每缺1項

-3/項

12

檢查中發現有虛假情況1次

-3/次

 

13

生產管控

(180分)

綠色管理

(75分)

實行農業投入品實名采購(15分)

-15

各個追溯系統、農業執法監管平臺和巡查檢查

14

有廢棄包裝物回收記錄(10分)

-10

15

按國家規范、標準要求使用投入品(30分)

超量使用預警1次

-10/次

16

生產過程中出現的病死動物或不合格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20分)

病死動物或不合格農產品未進行無害化處理發現1次

-10/次

17

標準化生產(25分)

建立產前、產中、產后標準體系,并依照執行(25分)

有標準,但是不能覆蓋產前、產中、產后全程的;或者沒有嚴格執行的

-10

農業農村各行業部門、各個追溯系統、農業執法監管平臺和巡查檢查

18

沒有建立

-25

19

生產記錄

(60分)

生產記錄應有:投入品采購記錄、投入品使用記錄、日常管理(田間操作)記錄、產品采收或出欄或捕撈記錄、檢驗檢測記錄、合格證或追溯使用記錄、產品銷售記錄(40分)

生產記錄每缺1項

-7/項

各個追溯系統、農業執法監管平臺和巡查檢查

20

生產記錄發現虛假1次

-10/次

21

生產記錄保存2年及以上(20分)

所有主要農產品生產記錄保存2年以下

-20

22

生產記錄保存2年及以上,但僅覆蓋部分主要農產品

-10

23

技術培訓

(20分)

積極參加農業農村部門組織或自行組織的有關技術培訓(20分)

未參加(組織)

-20

農業農村各行業部門

24

未達到2次

-10

 

25

檢驗檢測

(140分)

檢測配備

(20分)

配有農獸藥殘留快速檢測設施設備(20分)

未配備農獸藥殘留快速檢測設施設備

-20

各個追溯系統、農業執法監管平臺、農業農村監管部門

26

檢測數據不能實時上傳至市級監管平臺

-10

27

上市檢測

(30分)

有農產品自檢或委托檢測記錄(30分)

無農產品自檢或委托檢測記錄

-30

28

只有定性檢測記錄,未覆蓋所有上市農產品

-20

29

有定量檢測記錄,未覆蓋所有上市農產品

-10

30

檢測記錄覆蓋所有上市農產品,但無定量檢測記錄

-5

31

抽樣監測

(90分)

配合農產品監測抽檢工作(20分)

有不配合情況

-20

32

抽查中未發現不合格農產品(70分)

抽檢中發現不合格農產品

-70

 

33

追溯管理

(30分)

開具情況

(30分)

農產品上市前開具合格證或者附帶追溯標識(30分)

沒有開具

-30

各個追溯系統、農業執法監管平臺、農業農村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

34

已開具,但是開具比例占上市產品50%以下的

-20

35

已開具,開具比例占上市產品50%以上,但是未達到100%的

-10

36

能夠做到每批都出具或者附帶的

-0

37

質量提升

(80分)

產品認證

(20分)

農產品獲得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或地理標志農產品認證(20分)

未獲得或無效的已認定農產品

-20

市、區農業農村監管部門

38

僅有一個有效的已認定農產品

-10

39

榮譽等級

(20分)

獲市、區農業龍頭企業或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或家庭農場稱號(20分)

獲市級的

-0

40

獲區級的

-10

41

沒有獲得的

-20

42

品牌建設

(10分)

有農業品牌商標(10分)

-10

43

管理體系認證(20分)

通過GAP、HACCP、ISO等質量體系認證且在有效期內(20分)

未通過或不在有效期內

-20

44

其他增信條件(10分)

《天津市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管理辦法》中其他相關增信條件

-10

 

45

社會監督

(25分)

問題投訴

(25分)

未被舉報或投訴或媒體曝光(25分)

被舉報或投訴或媒體曝光,情況屬實

-25

農業農村、市場監管部門

46

違法違規

(90分)

行政處罰

(90分)

未發生行政處罰案件(90分)

每發生1次

-90

農業執法監管平臺、農業農村監管部門

47

安全事故

(80分)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80分)

未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80分)

發生

-80

農業農村、應急管理部門

48

安全生產

(30分)

農業安全生產(30分)

未發生農業安全生產事故,安全隱患能及時整改到位(30分)

發生

-30

49

對提出的安全隱患,未按要求整改到位1次

-15/次

評價結果等級劃分

A級

評價分在800分以上為優秀

以綠色表示

B級

評價分在700分-800分(含)為良好

以藍色表示

C級

評價分在600分-700分(含)為中等

以黃色表示

D級

評價分在500分-600分(含)為較差

以紅色表示

E級

評價分在500分(含)以下為差

以灰色表示

附件:   市農業農村委關于印發《天津市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天津市農產品生產主體信用評價指標體系1.0版》的通知(電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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