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統一部署,天津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重拳出擊,嚴厲打擊“山寨”酒水飲料、發布虛假廣告、冒用認證標志、擅用“建黨100周年”標識、無證生產經營食品等違法行為,查辦了一批與群眾緊密相關、性質惡劣的違法案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件公布,食品領域案件如下:
市市場監管委查處李某銷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案
2021年5月20日,天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對李某銷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進行查處,現場查扣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286瓶,貨值19萬余元。因李某行為涉嫌構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當事人已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5月20日當天,天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根據舉報線索,對位于城郊結合部的一煙酒店進行檢查。執法人員發現店主李某試圖用身體擋住店鋪內房門,并制造借口逃避檢查,其反常舉動引起執法人員懷疑。在口頭警告無果的情況下,執法人員商請轄區派出所民警現場協助檢查,勘察煙酒店房屋結構后,在房間衣柜后發現暗門,并有大量白酒堆放其中。經鑒定,暗門內存放白酒全部為假冒產品,涉及茅臺、五糧液、劍南春、國窖、汾酒、洋河等知名品牌,共計286瓶,貨值19.77萬元。李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侵犯了上述品牌白酒注冊商標專用權。因李某不能提供假冒白酒的進貨票據,其隱匿銷售行為明顯具有主觀故意,且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執法人員立即向公安機關通報情況,協同開展深入調查,并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制售假冒白酒不僅損害了品牌企業的形象,而且侵害了消費者權益,一直是市場監管部門打擊重點。本案中,李某藏匿假冒白酒,暗中進行交易,隱蔽性較強。執法人員在發現異常情況后,商請公安機關及時介入,協同開展調查并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做到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無縫銜接。
和平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商貿有限公司采購食品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合格證明文件及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且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1年6月9日,和平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商貿有限公司食品安全及商標侵權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采購食品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合格證明文件、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立即停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警告,沒收97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處罰款10.54萬元。
2021年4月10日,和平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經“夢之藍”“劍南春”“五糧液”“汾酒”“老白汾”商標注冊人授權人當場鑒定,當事人在售的97瓶酒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執法人員當場予以扣押。經查,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侵權酒的供貨者許可證、食品出廠合格證明文件,也沒有建立進貨記錄、進貨臺賬,沒有進貨憑證和正式發票,沒有銷售賬薄。經進一步調查,當事人銷售侵權商品的違法經營額共計5.27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和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該案以商標權利人鑒定舉報人購買的涉嫌侵權酒為突破口,在認定違法事實之后,執法人員第一時間趕往當事人經營場所,在其他商標權利人的當場鑒定之后,當場對其在售的涉嫌侵權的商品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未給當事人藏匿、轉移的機會,切實做到了查辦過程中應查盡查。
南開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茶葉商行(繆某)擅自使用與所有人的特殊標志近似的文字、圖形組合案
2021年6月10日,南開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茶葉商行(繆某)擅自使用與“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慶祝活動標識”近似的文字、圖形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白茶40餅,并對當事人處以1萬元罰款。
2021年 5月26日,南開區市場監管局在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的貨架上在銷售外包裝標有“建黨100周年”的白茶。經查,當事人2021年5月13日從福鼎市鑫灃潤茶產業有限公司購進了40餅包裝上印有“建黨100周年”字樣和圖形的白茶,與所有人登記的“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慶祝活動標識(第T2021001號)”近似。當事人上述行為符合擅自使用與所有人的特殊標志近似的文字、圖形組合的違法行為。涉案食品購進價格171元/餅,售價459元/餅,未售出,當事人無違法所得。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南開區市場監管局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和《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從重處罰。
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使消費者誤以為其銷售涉案食品與“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活動”存在關聯性,破壞了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活動的嚴肅性。該案件的查處依法保護了特殊標志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嚴懲了不按要求使用標識的違法行為,為解決此類案件提供了新思路,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評選為典型案例,產生了積極的社會影響。
靜海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任某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案
2021年6月7日,靜海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任某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原料及產品,沒收違法所得227.5元,并處罰款2萬元。
2021年5月18日,靜海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連夜對任某位于天津市靜海區楊成莊鄉董莊窠村村東廠房內的油炸面筋場所進行檢查。經調查,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自2021年4月17日開始生產油炸面筋,截止到2021年5月18日累計生產成品油炸面筋185公斤,其中2021年5月18日檢查當天扣押10公斤,其余175公斤已銷售完畢。上述行為已構成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本案貨值金額為2960元,違法所得227.5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靜海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執法人員為查辦此次案件,及時出擊,不分晝夜,切實讓群眾感受到了市場監管部門揮向農村假冒偽劣問題的執法“鐵拳”。
河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2021年6月11日,河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虛假廣告,并處罰款5000元。
2021年4月8日,河東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反映當事人在其企業官網發布虛假廣告,誤導和欺詐消費者。經查,當事人官方網站的“產品展示”板塊中,有“金多萊殼寡糖復合膠囊”等產品的及文字介紹。當事人仍在經營的“金多萊殼寡糖復合膠囊”的委托生產單位為山東科爾生物醫藥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受托生產單位為濟南孟氏生物科技研究所有限公司,生產許可證號為SC12737018500210。2013年9月5日,經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獲準審批為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國食健字G20060353),保健功能為“增強免疫力、緩解體力疲勞”。該產品在當事人官方網站的產品介紹中有“具有很好的抑制腫瘤的作用”“充分發揮人參皂甙Rb組增強膽堿系統功能、抗氧化、清除體內自由基、增強心肌功能,人參皂苷Rh組促進肝細胞增殖、抑制癌細胞轉移等保健功效”“抑制癌細胞生長、促進癌細胞凋亡、抑制癌細胞轉移的作用”“共同起到降血脂、降血壓的作用”等文字描述。經調查,該段文字描述為當事人自行節選自所購買書籍或網上文章,無法提供出處及依據,廣告費用無法計算。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的規定,河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通過網絡銷售保健食品時夸大產品功效和作用,通過所謂“神藥”的虛假違法廣告誤導公眾,給廣大人民群眾尤其是老年人身體健康帶來隱患。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嚴厲打擊非法保健食品廣告行為,營造讓群眾放心、安心、舒心的廣告市場氛圍。
津南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泵業有限責任公司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案
2021年5月28日,津南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泵業有限責任公司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沒收當事人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原料,并處罰款5萬元。
2021年4月7日,津南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某泵業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檢查。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公司食堂,為公司員工提供用餐服務,執法人員當場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餐飲服務行為并依法對經營用的工具、原料予以扣押。經查,當事人自2021年2月19日起開始經營公司食堂免費為公司員工提供午飯服務,至案發,當事人經營公司食堂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涉案貨值金額為6000元,無違法所得。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津南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該案表明,部分企業負責人、食堂經營者法律意識仍然淡薄,且存在僥幸心理,認為企業規模小,在內部開設食堂不易被發現,故不主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市場監管部門通過查辦此類案件,進一步提高企業負責人、食堂經營者的食品安全意識,使企業食堂硬件和軟件符合餐飲食品安全要求,降低食品安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