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凈餐館”“管集市”專項行動開展以來,云南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堅定不移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加大監管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查處各類違法違規案件,有效規范了餐飲服務行業和農貿市場的經營秩序。
截至8月4日,“凈餐館”方面,全省共責令整改餐飲服務單位32062戶,停業整頓2169戶,關停取締2987戶,立案查處1253件。
“管集市”方面,全省共淘汰取締農貿市場59個;責令整改農貿市場642次,責令整改場內經營戶16804戶;停業整改農貿市場21個,停業整改場內經營戶301戶;處罰市場開辦方和場內經營者案件433件。
8月6日,云南省市場監管局公布第二批“凈餐館”“管集市”專項行動典型案例。
第二批典型案例
1.文山州丘北縣丘北客來居飯店涉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案情:2021年5月18日,丘北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丘北客來居飯店進行監督檢查。現場查獲該飯店涉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11袋(瓶)。
查處: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丘北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沒收超過保質期食品,罰款人民幣2000元(貳仟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該案例說明部分餐飲環節從業人員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認識不深,食品安全意識淡薄,不能定期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原料進行檢查,導致存在使用過期食品原料的行為。其他食品經營者應以此案為鑒,強化食品安全意識。
2.臨滄市云縣印記生活飲品店從業人員未持有效健康證明案。
案情:2020年9月20日,云縣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云縣印記生活飲品店進行檢查,發現該店直接接觸食品從業人員劉某未持有效健康證明,執法人員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當事人于2020年10月15日前辦理有效健康證明。2021年1月 4日,云縣縣市場監管局在開展愛國衛生行動“凈餐館”專項檢查時,該情況仍未整改。
查處: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云縣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責令改正違法經營行為,罰款人民幣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餐飲服務單位應建立健全制度,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體檢,確保健康證在有效期內。
3.昆明市官渡區宏仁農貿市場允許未依法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案。
案情:當事人于2021年3月18日與朱某某簽訂鋪面租賃協議,允許其在市場內2棟11號的昆明市官渡區朱某某副食經營部經營“菌湯包”預包裝食品,并于4月12日開始經營。于2020年12月6日與王某簽訂鋪面租賃協議,允許其在5棟2號的官渡區省華烤鴨店經營烤鴨,并于2021年3月11日開始經營。至2021年4月22日被官渡區市場監管局查獲時止,上述兩戶經營戶均未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查處: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官渡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100000元(壹拾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市場開辦方是市場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依法履行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其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的責任,確保場內食品安全。
4.昆明市官渡區中營農貿市場未按照食用農產品類別實行分區銷售案。
案情:2021年4月1日,官渡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到中營農貿市場進行檢查,現場發現中營農貿市場商品分類混亂,未分區域經營管理,懸掛的標示牌與實際不符,執法人員現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整改、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警告。2021年4月15日再次到中營農貿市場檢查時,該情況仍未整改。
查處: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官渡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20000元(貳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市場開辦方是市場經營秩序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依法履行維護市場經營秩序和管理職責,市場做到劃行歸市到位、功能分區合理,建立健全市場管理制度,確保銷售和貯存食用農產品的環境、設施、設備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
5.昆明市晉寧昆陽東門農貿市場未履行市場開辦者管理義務案。
案情:2021年3月25日,晉寧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晉寧昆陽東門農貿市場進行農貿市場環境衛生全提升行動和國家衛生城市復審工作專項檢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存在未按要求履行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查驗并留存入場銷售者的身份信息資料、購貨憑證、按要求公布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結果等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該履行的管理義務的問題,執法人員對市場開辦主體進行了約談并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當事人在2021年4月1日前改正上述行為。2021年4月7日和8日復查時,發現上述問題仍未整改。
查處: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款相關規定,昆明市晉寧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積極學習市場開辦的相關規定,明確掌握了解自身的義務和責任,在日常的管理經營方能履行好開辦方管理義務。
6.昆明市盤龍區茨壩農貿市場環境衛生臟亂差案。
案情:2021年3月26日,盤龍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管集市”專項行動要求,對茨壩農貿市場進行例行檢查。檢查中,針對市場內設施老舊,環境衛生臟、亂、差等問題下發了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茨壩農貿市場于2021年4月1日前整改完畢。4月1日復查時上述問題仍未整改。
查處: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盤龍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3000元(叁仟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7.昆明市盤龍區萬發生鮮農貿市場占道經營管理不嚴案。
案情:2021年3月29日,盤龍區市場監管局聯盟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對萬發生鮮農貿市場存在的市場準入把關不嚴、臨時占道經營現象明顯、三防設施不啟用和未修復、商品分類分區管控不得力、經營信用信息未公示的情況,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當事人在4月3日前完成整改。4月8日復查時上述問題仍未整改。
查處: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盤龍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8.昆明市五華區紅菱路麻園七社蔡家村農貿市場未履行市場開辦者管理義務案。
案情:2021年3月25日,五華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現場進行檢查,發現該市場垃圾清運不及時、超攤漫攤、貨架擺放凌亂,且無法提供市場經營和環境衛生保障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市場制度、交易糾紛調解制度、先行賠償制度。同日對其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限其2021年3月28日前整改。2021年3月29日復查時上述問題仍未整改。
查處: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五華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10000元(壹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9.昆明市西山區安康清真農貿市場環境衛生臟亂差案。
案情:2021年3月23日,西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現場進行檢查,發現該市場環境衛生存在臟亂差、市場內車輛亂停亂放、交易秩序差等問題,當即送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于2021年3月25日前整改完畢,2021年3月25日復查時上述問題仍未整改。
查處: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西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8000元(捌仟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當前,農貿市場管理比較突出的問題在于市場內環境衛生保持不好,超攤漫攤等現象不斷整治、不斷反彈。主要原因在于市場開辦方的主體責任未履行到位,管理方式方法粗放。市場開辦方應依法履行保障好市場環境衛生的職責,建立健全市場管理制度,確保市場環境衛生達標。
10.文山市北橋社區綜合市場未嚴格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案。
案情:2021年3月3日,文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職權對文山市開化辦事處北橋社區綜合市場生鮮豬肉銷售區檢查,發現該市場10、17、22、23、28號五個攤位上銷售有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檢驗的生鮮豬肉。
查處: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文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50000元(伍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11.文山市文新農貿市場未嚴格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案。
案情:2021年3月3日,文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文山市文新農貿市場生鮮豬肉銷售區進行檢查,檢查發現生鮮豬肉區269、270號攤位上銷售有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檢驗的生鮮豬肉。
查處: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文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50000元(伍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農貿市場開辦方是市場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切實增強守法履職意識,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切實加強市場監督管理工作,規范經營戶經營行為,確保市場環境衛生達標,食品安全符合要求。
來源:省市場監管局消費環境建設指導處、食品餐飲安全監督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