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開展以來,全市市場監管部門緊緊圍繞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省局工作要求,以解決民生訴求,回應社會關切為目的,以案件查辦為抓手,行動取得了顯著成效。現就其中涉及民生領域查辦的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內江市市場監管局查辦的陳某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27日,內江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會同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內江市市中區某成人用品店經營場所內的食品“雄性之王壯陽膠囊”進行了抽樣,經檢驗,該食品含有不得檢出成分西地那非,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自營業以來一直未取得《營業執照》及《四川省食品小經營店(食品銷售)備案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當事人老婆馮某于2020年1月從網上以27元/盒的單價購進了“雄性之王壯陽膠囊”10盒,以40元/盒的單價銷售了4盒,2020年2月27日,成都市華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以單價60元抽樣3盒,剩余3盒當事人在抽檢后扔掉了,故本案貨值金額460.00元,違法所得為151.00元。當事人沒有索取上述產品供貨商資質、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及相關票據,也無法提供供貨商的聯系方式。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經營的“雄性之王壯陽膠囊”含有不得檢出成分西地那非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食品三小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五項,當事人無照銷售食品“雄性之王壯陽膠囊”的行為,違反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當事人未辦理食品小經營店備案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當事人未履行索證索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151.00元;3.罰款20000.00元。
02內江市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查辦的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經營無中文標識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8日,該局執法人員對四川省內江某畜禽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在該公司3號凍庫發現275件凍雞腳(20kg/件),產品外包裝上標注有“COUNTRY OF ORIGIN:REPUBLIC OF KOREA,SHELF LIFE:2YEARS AFTER MANUFACTRING DATE,STORE TEMPERATURE:KEEP FROZEN AT-18℃ OR BELOW,Shinwoo Fs Co.、LTD,MADE IN KOREA”字樣,批次為:2019.12.03、2019.12.05、2019.12.06,未見任何中文標識。經查,當事人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情況下,從成都市青白江區某冷凍食品批發市場購進無中文標識凍雞腳275件用于經營,認定貨值金額66000.00元,無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當事人經營無中文標識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綜上所述,該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無中文標識凍雞腳275件;3.罰款165000.00元。
03內江市東興區市場監管局查辦的內江市東興區某酒類經營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五糧液”白酒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1日,內江市東興區市場監管局接到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投訴,消費者黃先生于2020年10月15日花費5700元在內江市東興區某酒類經營部購買6瓶“五糧液8代”,2020年10月24日花費11600元在該店購買12瓶“五糧液8代”,上述白酒經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打假辦鑒定為假冒“五糧液”注冊商標的產品。經查,上述36瓶“五糧液8代”白酒屬于假冒“五糧液”注冊商標的產品,本案貨值金額為3888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五糧液8代”白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構成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該局對當事人處理如下:1.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沒收36瓶“五糧液8代”白酒;3、罰款人民幣40000.00元。
04威遠縣市場監管局查辦的威遠某液化氣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檢查、記錄制度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0日,威遠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到威遠某液化氣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現場查看該公司2020年1月1日至檢查當日的所有液化氣鋼瓶充裝前檢查記錄,以及2021年1月1日至檢查當日的液化氣鋼瓶充裝記錄。檢查過程中,發現該公司氣瓶充裝前后記錄不全,省略了充裝前后記錄中大部分的“充裝日期 鋼瓶規格 充裝重量 余氣”等內容。經查,威遠某液化氣有限公司在從事液化石油氣充裝,但在對液化氣鋼瓶充裝前檢查和充裝記錄時,沒有進行完整記錄,項目記錄不全。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在進行液化氣鋼瓶充裝前檢查、充裝時,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該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罰款50000.00元人民幣。
05內江市東興區市場監管局查辦的四川某牛奶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日,執法人員對內江市東興區雙才鎮高速公路出口處冷鏈食品運輸車輛檢查點例行檢查時,檢查到四川某牛奶食品有限公司冷藏送貨車,裝載有冷鏈食品,駕駛員龐某出示的車輛消毒記錄表記錄的消毒時間是2021年2月27日,未能出示冷鏈食品核酸檢測報告;經進一步檢查發現,車內裝載有標識生產廠家為四川某牛奶食品有限公司,規格:200ml,生產日期為2021年3月3日的系列風味奶制品共計236瓶,執法人員對上述風味奶制品依法予以扣押。經查,當事人擅自將2021年3月2日生產的2630瓶奶制品中的236瓶的生產日期標注為2021年3月3日,貨值金額為472元,無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擅自將2021年3月2日生產的部分奶制品標注成生產日期為2021年3月3日銷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十)項的規定,構成了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該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1.沒收四川某牛奶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系列風味奶制品236瓶;2.罰款:55000.00元。
06資中縣市場監管局查辦的資中縣獅子鎮黃家黃某副食店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及侵犯商標專用權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日,資中縣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稱其在獅子鎮黃家黃某副食店用1170.00元購買了6瓶45%vol五糧春白酒,回家后打開其中2瓶白酒外包裝,發現瓶蓋松動并有漏酒現象,且生產日期不一致(外包裝標示的生產日期:2018/05/21、2018/04/26,瓶身標示的生產日期:2014/06/18、2015/03/16)。隨即,該局執法人員對獅子鎮黃家黃某副食店進行現場檢查,現場發現該店酒水庫房內存放有7瓶“五糧春”白酒,分裝在五糧春白酒的包裝箱內,且在該超市進門左側中間擺放的貨架最底層發現一袋臺式素香腸(已開封),該款食品已超過保質期。經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鑒定,該店所售的“五糧春”為冒牌“五糧春”,屬于侵犯“五糧春”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經查,13瓶五糧春白酒的貨值金額共計2535.00元,當事人無法提供該批白酒供貨商資質和票據;該超市超過保質期的臺式素香腸1袋雖已開封但尚未銷售,貨值金額65.0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
該店經營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處罰;該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臺式素香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給予處罰;合并執行:1.沒收尚未銷售的超過保質期的臺式素香腸5斤;2.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45%vol五糧春白酒13瓶;3.罰款60000.00元。
07內江市東興區市場監管局查辦的內江市東興區某合作社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2日,內江市東興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內江市東興區某合作社經營現場進行檢查,檢查時,當事人車間內有32名工人正在進行熟鴨掌脫骨工作,車間最內部有一凍庫,面積約25平方米,內存放有用塑料筐盛放的黑色熟雞爪。當事人現場未能出示食品生產許可證。經查,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為隆昌一食品生產企業加工熟雞腳和熟鴨掌去骨。截止案發,當事人共計加工了400斤熟雞腳和400斤熟鴨腳。經當事人進行脫骨加工后,成品肉雞腳有120斤,加工費252元;成品肉鴨腳有120斤,加工費為336元,合計加工費為588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未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進行熟雞腳熟鴨腳的脫骨工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該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588元;2.罰款50000元。
08內江市市中區市場監管局查辦的內江市市中區某自選店銷售農藥殘留及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3日,內江市市中區市場監管局收到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該《檢驗報告》載明:內江市市中區某自選店2020年12月7日購進待售的韭菜和天劍小米辣,經抽樣檢驗,腐霉利項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均為不合格。經查,上述韭菜和天劍小米辣已銷售完畢,涉案貨值金額共計229.88元,違法所得48.88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及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韭菜和天劍小米辣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該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48.88元。2.處以罰款14000.00元。
09內江市市中區市場監管局查辦的內江市某商貿有限公司某糧油加工廠生產經營污染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核桃油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2日,“國抽”食品承檢機構對內江市某商貿有限公司某糧油加工廠成品庫中的核桃油進行了抽樣,共抽取樣品6瓶(以60元一瓶的價格購買)。經檢驗,該批樣品苯并(a)芘項目不合格。2020年6月15日,內江市市中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將上述《檢驗報告》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異議。經查,當事人共生產該批次不合格散裝核桃油270斤,分裝為362瓶核桃油。截止到案發時止,當事人生產的上述362瓶不合格核桃油,除2瓶用于自行檢驗,6瓶銷售給上述檢驗機構外,其余均未流入市場。當事人上述不合格核桃油的貨值金額共計21600.00元,實現銷售額共計360.00元,違法所得90.0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生產經營的苯并(a)芘超標的核桃油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該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不合格核桃油354瓶;2.沒收違法所得90元;3.處以罰款151200.00元。
10威遠縣市場監管局查辦的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7日,威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在該公司去骨車間內發現存放有相同標示生產日期分別為2020/09/28和2020/09/29的“9763冷凍雞爪”兩批次,數名從業人員正在對上述“9763冷凍雞爪”進行拆箱。在當事人的急凍車間內發現數名從業人員正在將已去骨的鴨掌裝入紙箱內。經查,當事人在未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按照速凍肉制品生產工藝流程對其購進的上述凍鴨掌(爪)進行包裝,截止案發時已包裝128箱,但未進行銷售,無違法所得,貨值金額為8576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從事食品去骨凍鴨掌生產活動,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在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前立即停止食品生產行為,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生產的去骨凍鴨掌128箱(10kg/箱);2.處罰款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