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領域“鐵拳”行動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食品領域4起,如下:
01
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
劉某銷售假冒茅臺注冊商標案
案件事實
2021年4月22日,烏海市市場監管局收到烏海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書》,執法人員當場對移送的假冒53度飛天茅臺酒10箱進行依法扣押,對劉某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烏市監責改〔2021〕1號),依法于2021年5月6日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經調查,當事人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案件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烏海市市場監管局對劉某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53度飛天茅臺酒10箱。
2.罰款:人民幣180000元整。
03
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
林某某生產加工不合格食品案
案件事實
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市場監管局于2020年11月10日對海拉爾區老王闖糧油超市經銷的五香干豆腐卷進行抽檢。
經查,該店所經營的五香干豆腐卷是由海拉爾區某熟食店供應的,執法人員依法對該熟食店進行了監督檢查,至檢查時該店生產的五香干豆腐卷已經銷售完畢并停止生產。海拉爾區某熟食店所生產加工的五香干豆腐卷里檢出不得使用的脫氫乙酸及其鈉鹽(標準指標為不得使用,實測值為0.140,檢驗結論為;單項判定為不合格)。
案件處理
此行為違反了《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七項:”違法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規定使用或者濫用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
依據《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和《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和第八條,對當事人處以如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00元整 ;
2、罰款人民幣10000元整。
07
赤峰市林西縣某大酒店
經營含致病性微生物食品案
案件事實
2021年6月7日上午,赤峰市林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縣衛健委通報,有多名患者到林西縣縣醫院急診室就診,有腹痛、腹瀉、嘔吐等癥狀。因這些顧客2021年6月6日中午在林西縣某大酒店有共同就餐史,且發病時間非常集中,疑似發生食源性疾病事件。
林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前往林西縣某大酒店進行檢查。現場檢查中發現,在1檔口冰柜內存放在保鮮盒內的生魚片與存放在保鮮盒內的半成品草原奶飄香(俗稱“奶豆腐”)緊挨著存放,上面沒有覆蓋保鮮膜,保鮮盒內生魚片上面重疊存放豆皮卷菜,從業人員姜某(涼菜間師傅),劉某(1檔口改刀)手部有輕微的外傷,傷口有些紅腫。隨后林西縣疾病控制中心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調查、抽樣檢驗及流行病學調查等工作。2021年7月8日,林西縣市場監管局接到縣疾病控制中心出具的《“6.6”某大酒店食物中毒調查報告》以及6月11日出具的2份檢測報告,判定2021年6月6日發生的食源性疾病事件是由林西縣某大酒店制售的草原奶飄香含有沙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導致顧客食物中毒。
經調查,得知2021年6月6日中午該酒店接待兩家包桌宴席,每家4桌,共約80人用餐。進食食物詳見訂餐酒店點菜單,每家消費為2600元、2590元。其中草原奶飄香8份,每份49元,共計392元。當事人提供了原材料相關進貨票據和供貨商證照等。
根據林西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出具的《“6.6”某大酒店食物中毒調查報告》,此次食源性疾病事件中,流行病學特點、患者的臨床表現及實驗室檢測結果均符合標準的判斷,判定本次食源性疾病事件的問題食品為6月6日制售的草原奶飄香。
綜上所述,因當事人制售的草原奶飄香中含有沙門氏菌、金黃葡萄球菌污染而引起的食源性疾病事件,導致顧客食物中毒,其中8人住院,21人門診治療,其所銷售的造成食源性疾病事件的草原奶飄香貨值金額為人民幣392元,視為當事人違法所得。
案件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經研究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92元整;
2、罰款人民幣100000元整。
10
錫林浩特市某奶食品加工廠
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添加劑食品案
案件事實
2021年2月24日錫林浩特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范某經營的錫林浩特市某奶食品加工廠檢查時發現,范某用于存放生產奶食品原料、輔料及成品的冷庫內有定量包裝的黃油278瓶,該產品外包裝上沒有標簽、標識等信息,還在奶豆腐加工車間的窗臺上發現有半袋已開封的甜蜜素。執法人員于當日委托錫林郭勒盟食品藥品檢驗檢測和風險評估中心對當事人生產的奶豆腐進行了監督抽檢,并對涉嫌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采取了先行登記的行政強制措施。
2021年3月10日錫林郭勒食品藥品檢驗檢測和風險評估中心出具了檢驗報告,抽檢的奶豆腐中檢測出了甜蜜素成分,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執法人員于2021年3月11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并對違法生產、經營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案件處理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十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法作出如下處罰:
1.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270塊奶豆腐和278瓶黃油,沒收違法使用的甜蜜素100克;
2.對當事人兩項違法行為合并處罰,對生產經營超范圍添加食品添加劑的奶豆腐的違法行為處罰款陸萬伍仟元整(65000元),對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黃油的違法行為處罰款貳萬元整(20000元)。
上述罰款合計捌萬伍仟元整(85000元)。
此案已辦結并公開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