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網訊 3月2日,某自熱火鍋品牌官方網店被曝出上線“176萬致富款花蛤粉”宣傳圖,并在相關廣告頁面內提到此前“女子疑似吃自熱火鍋后去世”相關報道圖片,被指侮辱死者。(5個月前,有女子因吃該品牌自熱火鍋去世獲賠176余萬元)。
3月8日,某烤肉店微信公眾號發布一張肉串戴著“皇冠”的圖片,并配有“稚嫩青澀”“輕熟味好”等文字,涉嫌侮辱女性。同日,知名螺螄粉品牌“好歡螺”因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上發出了一篇名為《女性,是什么味道?》的推文而登上微博熱搜。
為何低俗廣告屢禁不止?
低俗廣告遭網友抵制,監管部門嚴懲,為什么有些企業仍會打擦邊球,選擇低俗廣告,做無底線的營銷呢?分析認為,一是因為現在是自媒體時代,有些企業認為博眼球、賺流量能實現品牌和廣告效益的最大化;二是因為相關人員素養不高,既缺乏相關法律知識、職業素養,也沒有社會責任感;三是“低俗廣告”違法成本過低、監管力度不足。
事實上,低俗廣告猶如飲鴆止渴,只能短時間博人眼球,破壞的是企業形象和長遠發展,同時影響社會風氣,是百害而無一利的愚蠢做法。
如何避開低俗廣告的“坑”?
從近幾年曝光的食品相關低俗廣告來看,主要包括帶有軟色情樣式和含義、以“整蠱、惡搞”為名以及含貶低、侮辱他人或其他產品的情形。這些情形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已被明確禁止,對于食品企業來說,相關法律法規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廣告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
……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廣告法》第三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
《廣告法》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
(五)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
(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廣告法》第十條 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生產、銷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游戲游藝設備、游樂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產品的生產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注意事項,未標明注意事項的不得銷售。
處罰食品無底線營銷適用哪部法律?
如前所述,食品無底線營銷涉及到《食品安全法》《廣告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多部法律,那么,實際查辦相關違法行為的時候適用哪部法律呢?個人認為,應依照“特別法優先”的原則選擇適用法律。對于《食品安全法》有規定的,應優先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定性處罰。
就產品包裝來講,只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對產品標簽、說明書等有明確規定的,就應當依照相關規定進行管理規制,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3.3規定“應通俗易懂、有科學依據,不得標示封建迷信、色情、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營養科學常識的內容”,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當食品標簽存在封建迷信、色情、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營養科學常識的內容時,認定行為人構成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違法行為理所應當。
當產品標簽上含有法定內容之外的、具有廣告特征的內容時,適用《廣告法》的規定進行規制。如前面提到的網頁宣傳圖及廣告推文涉及的違法行為,應依據《廣告法》進行處罰。
小結
對于食品無底線營銷,在2022年,市場監管總局、教育部、公安部聯合發布了《關于開展面向未成年人無底線營銷食品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從未成年人入手,對無底線營銷進行專項查處。在此,食品伙伴網提醒相關企業莫把低俗當創意,嚴格履行法律規定,否則,或將成為3·15的“座上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