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網訊 2024年7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食品安風險評估中心、農業農村部等部門發布了一系列食品行業監管政策,食品伙伴網整理匯總如下:
1、市場監管總局印發《肉制品生產監督檢查操作指南》
7月22日,市場監管總局正式發布《肉制品生產監督檢查操作指南》。
《指南》總結梳理了近年來肉制品監督檢查工作中遇到的常見及難點問題,與《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要點表》逐項對應并詳解,旨在進一步提升基層市場監管人員監督檢查的科學化和規范化水平。
《指南》涵蓋生產者資質、生產環境條件、進貨查驗、生產過程控制、委托生產、產品檢驗、貯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標簽和說明書、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管理、信息記錄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前次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整改情況等14個方面的重點檢查內容,并詳細列明了相關檢查方法、檢查依據和檢查中的常見問題等。
《指南》為市場監管部門監督檢查肉制品企業提供了參考,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結合地方性法規相關規定和食品安全地方性標準要求等,進一步補充細化《指南》內容。地方市場監管部門要通過專題培訓、現場交流、實地教學等方式,指導基層市場監管人員熟練掌握肉制品生產企業檢查要點和檢查方法,切實提升監督檢查水平,守穩筑牢食品安全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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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家衛生健康委印發2024年度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立項計劃
7月29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發布關于印發2024年度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立項計劃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最嚴謹的標準”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制定了《2024年度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立項計劃》。
《通知》要求,標準研制應當以保障人民健康為宗旨,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充分考慮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客觀實際需要,參考相關國際標準和風險評估結果,深入調查研究,確保標準指標設置科學合理;項目牽頭單位負責組建標準起草協作組,提供項目所需人員、經費、科研等方面的資源和保障條件,確保項目承擔單位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優勢互補,并充分調動發揮監管部門、行業組織、企業、科研院校和專業機構等相關單位和領域專家的作用。
據悉,2024年度共立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35項,包括食品產品標準5項、食品添加劑質量規格標準14項、食品中放射性物質標準1項、理化檢驗方法與規程標準5項、微生物檢驗方法與規程標準 2項、毒理學評價方法與規程標準1項、生產經營規范標準2項、營養與特殊膳食食品標準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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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場監管總局優化三類特醫食品注冊管理要求
7月19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特殊醫學用途電解質配方食品注冊指南》《特殊醫學用途碳水化合物組件配方食品注冊指南》和《特殊醫學用途蛋白質組件配方食品注冊指南》,對三類產品的注冊管理要求進行了優化,指導企業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障特醫食品營養安全。
《指南》嚴格遵循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基于科學認知、注冊實踐、產品研發及生產實際的情況,從四方面優化了三類產品注冊的申請材料。對于符合《指南》相應情形的產品,一是在產品配方設計依據方面,申請注冊時僅需提交產品配方的符合性說明,可不提交產品配方設計依據;二是在生產工藝設計方面,申請注冊時僅需提交關于工藝設計、形態選擇、工藝過程等情況的一致性說明,可不提交生產工藝設計依據、文獻資料等;三是在穩定性研究方面,在按照相關要求組織開展穩定性研究并保留記錄備查的基礎上,申請注冊時僅需提交穩定性研究的開展時間及相關情況的說明,可不提交研究報告;四是在研發生產能力方面,申請注冊時僅需提交關于研發機構、生產場所主要設施設備、生產質量管理體系等情況的一致性說明,可不提交研發能力和生產能力材料的原始文件及證明材料。
《指南》還明確了上述三類產品注冊需進行生產現場核查和抽樣檢驗的情形,包括:申請人首次申請注冊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線首次用于申請注冊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其他需要進行生產現場核查和抽樣檢驗的情況,包括既往注冊申請存在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相關舉報問題或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進行核查的、技術審評過程中認為需要進行現場確認的等。除上述情形外,一般不再進行生產現場核查和抽樣檢驗。
4、農業農村部就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7月25日,農業農村部發布關于公開征求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相關規定,農業農村部組織擬定了《食品中2甲4氯異辛酯等83種農藥最大殘留限量(征求意見稿)》和《動物源產品中胺苯吡菌酮等57種農藥最大殘留限量(征求意見稿)》標準文本。現公開征求意見,時間截止到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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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食品原料金花茶培養物公開征求意見
7月16日,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發布消息,受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委托,根據《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的規定,新食品原料金花茶培養物已通過專家評審委員會技術審查,現公開征求意見。時間截止到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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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市場監管總局部署做好汛期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7月12日,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發布關于做好汛期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今年入汛以來,我國南方地區發生多次強降雨過程,尤其是入夏之后,高溫、高濕條件下,食品安全風險陡然增加。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印發《關于做好汛期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部署各地加強汛期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通知》要求,一是督促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全面排查場所環境、設施設備等風險隱患,嚴防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腐敗變質、霉變生蟲、污染受損,做好清潔消毒,確保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二是加大監督檢查力度,防止腐敗變質、污穢不潔的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流入市場,對調撥、捐贈及受災地區生產銷售的食品開展監督抽檢,對不合格食品一律依法下架、召回。三是發布食品安全消費提示,引導受災地區群眾增強食品安全意識,不飲用不潔凈的水、不購買來源不明的食材、不食用未燒熟煮透的食物。四是及時核查違法線索,依法依規立案處置,嚴厲打擊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污穢不潔等不合格食品等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7、十四部門發布糖尿病防治行動實施方案
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等14個部門聯合制定《健康中國行動—糖尿病防治行動實施方案(2024—2030年)》。
《實施方案》明確了2024—2030年糖尿病防治工作的總體要求,提出要堅持預防為主,創新醫防融合機制,以基層為重點,中西醫并重,強化政府、部門、社會、個人責任,推進“以治病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為中心”轉變,形成有利于糖尿病防治的生活方式、生態環境和社會環境,降低因糖尿病及其并發癥導致的死亡和傷殘,提升人民群眾健康素養水平。
《實施方案》提出了到2030年糖尿病防治工作需達到的目標,并圍繞工作目標提出具體工作措施。
一是加強危險因素控制,降低糖尿病發病風險。開展糖尿病防治全民教育,普及健康生活方式,建設健康支持性環境,加強重點人群和重點場所糖尿病健康促進。
二是強化糖尿病防治體系,夯實醫防融合工作機制。推動糖尿病防治機構能力建設,強化糖尿病醫防融合工作機制,推動分級診療。
三是實施糖尿病篩查和健康干預,強化篩查長效機制。加大糖尿病篩查和干預管理力度,優化糖尿病篩查管理模式,加強糖尿病慢性并發癥篩查和干預管理。
四是提升糖尿病診療能力,優化診療模式。加強診療規范化管理,完善診療質控體系,優化診療模式。
五是規范糖尿病健康管理,提升健康管理水平。規范糖尿病健康管理,加強“三高共管”;提升基層健康管理能力;推廣健康管理新技術。
六是加強中西醫結合,發揮中醫藥獨特作用。提升中醫藥防治糖尿病能力,強化糖尿病中醫藥預防及早期干預。
七是開展糖尿病綜合監測,提升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強糖尿病防治綜合監測,提高監測效率和質量,加強有關疾病負擔評估。
八是實施綜合保障,減輕群眾就醫負擔。采取綜合醫療保障措施,提高糖尿病藥物供應保障水平。
九是實施重大科技攻關,加快創新成果轉化。加強糖尿病防治研究和協同網絡建設,集中力量加快科研攻關,加強糖尿病防治科研成果的推廣應用。
8、《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7月25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公開征求《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深化電子計價秤市場秩序綜合整治,加強對集貿市場的計量監督管理,有力打擊利用電子秤作弊、“缺斤短兩”等計量違法行為,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市場監管總局組織起草了《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4年8月24日。
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壓實集市主辦者主體責任。一是要求集市主辦者建立經營管理制度,如實記錄經營者名稱或者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并核驗、更新、公示經營者的相關信息,供消費者查詢。二是進一步明確集市主辦者與經營者簽訂的入場經營協議內容,要求經營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以及其他不合格計量器具,并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三是將公平秤擴展為用于公平復核的計量器具,并要求集市主辦者合理設置用于公平復核的計量器具,擺放在顯著、便捷位置。四是增加集市主辦者對經營者的管理責任,要求集市主辦者對集市在用計量器具實施統一管理,一經發現經營者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或者其他不合格計量器具的,應當及時制止。五是增加集市主辦者誠信計量管理責任,建立健全誠信計量管理體系,組織經營者開展誠信計量自我承諾,同時鼓勵集市主辦者建立違法失信經營者紅黃牌警示制度,對計量失準拒不整改或計量失準仍強買強賣造成負面影響的經營者,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追究違約責任直至清退出集市。六是明確規定集市主辦者不得與經營者串通,從事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計量違法行為。七是鼓勵集市主辦者對集市進行數字化升級改造,推廣使用具有智能網聯功能的計量器具。八是明確集市主辦者糾紛調解責任,消費者和經營者因商品量計量結果產生糾紛的,集市主辦者應當及時進行處理,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做好計量調解。
(二)進一步規范經營者行為。一是增加經營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鉛(簽)封已損壞的計量器具的規定,對應當前電子計價秤監管面臨的最大問題,指向性更加明確。二是增加經營者正確、規范使用計量器具和法定計量單位的要求。三是增加經營者誠信計量義務,要求經營者開展誠信計量自我承諾,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四是增加了經營者利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向消費者提供商品行為性質的認定,明確屬于欺詐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加強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一是針對新增的征求意見稿第五條第一項要求,集市主辦者違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有關規定處罰。二是增加對集市主辦者違反征求意見稿第五條第二、三、四項(對應現行《辦法》第五條第一、二、三項)的處罰,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三是提高對集市主辦者違反征求意見稿第五條第五、六、七項(對應現行《辦法》第五條第四、五、六項)的處罰力度,最高處罰額度分別由一千元、一千元、一千元調整為一萬元、一萬元、五萬元。四是對經營者違反征求意見稿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不再列明具體罰則,而是改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五是對經營者違反征求意見稿第六條第四項,應當使用計量器具進行測量而未使用計量器具的,最高處罰額度由一千元調整為一萬元。六是對集市主辦者的惡意行為增設處罰條款,并設置較重的處罰額度,集市主辦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經營者從事計量違法行為而不制止,或者與經營者串通,從事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計量違法行為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其他修改。一是加強市場監管部門信用監管手段。要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強化信用監管,加強集市誠信計量體系建設,建立集市誠信計量管理制度和評價標準,通過定期公開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等方式,進一步壓實集市計量管理主體責任。二是對于檢定收費問題,刪去了按照物價部門核準的項目和收費標準進行收費的規定,由于目前強制檢定收費處于停征狀態,但又未完全取消,因此修改為“集市主辦者或經營者申請計量器具檢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費用”,便于貼合政策要求。三是刪去了現行《辦法》中的解釋條款。四是增加了具有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和用于公平復核的計量器具的定義。
9、上海進一步加強散裝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7月15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散裝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旨在加強散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銷售經營行為,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
《通知》要求強化從業人員管理,從事接觸直接入口散裝食品的從業人員,應持有效健康證明方可上崗工作;規范散裝食品銷售經營行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標明的生產日期應當與出廠標注的生產日期一致,經營過程中包裝或分裝的食品,不得更改原有的生產日期和延長保質期。銷售、貯存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設置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以及防污染等設施設備,使用有效覆蓋或隔離容器盛放食品,并配備售貨工具,確保不被消費者直接接觸。
《通知》強調規范經營準入,散裝食品銷售場所應具有相對獨立的區域或顯著的隔離措施,直接入口散裝食品應與生鮮畜禽、水產品分區設置,并有一定距離的物理隔離。銷售散裝熟食的,還應有銷售專間、專區或專柜。無實體門店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不得核發散裝熟食銷售;加大監管力度,對于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實施食品從業人員“三件套”,即戴口罩、戴帽子、戴手套,進一步規范從業人員操作行為;強化抽檢監測,突出重點場所、重點品種,加大對散裝食品的靶向抽檢監測力度,及時發現散裝食品經營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風險和隱患,針對抽檢中發現的問題,督促食品銷售經營者進行整改,扎實做好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
此外,《通知》還要求提升監管效能。要形成示范引領,推進食品安全“百千萬”工程和“守信超市”建設,選樹管理規范的散裝食品銷售經營者,發揮示范作用。同時,實施分類監管,根據食品銷售經營者的風險等級,加大監管頻次,提高執法監管效能。
10、《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廣東省濕粉類食品生產許可的審查細則》印發
為加強濕粉類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結合工作實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以及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廣東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濕米粉生產和經營衛生規范》(DBS44/ 017)等規定,制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廣東省濕粉類食品生產許可的審查細則》,于2024年8月1日起實施。
《細則》包括總則、生產場所、設備設施、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人員管理、管理制度、試制產品檢驗報告和附則等8個章節,進一步明確、細化濕粉類食品生產許可審查要求,提升濕粉類食品生產質量安全保障水平。
《細則》重點明確和規范的內容如下:
一是規范許可分類。明確將濕粉類食品按照原料成分比例劃分為濕米粉、濕糧食加工品、濕淀粉制品,對照《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規范每類產品的許可申證類別和品種明細內容。其中考慮涼皮的生產工藝、產品性狀特點和食品安全風險防控要求等與以大米或淀粉為原料的濕粉類食品相類似,因此將涼皮等以小麥粉或其他谷物粉類為原料生產的產品納入本細則中濕粉類食品的定義范圍。
二是加強生產場所管理。明確企業應具有與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車間以及獨立的原料倉、原料拆包間、成品倉等生產場所。提出生產車間作業區劃分要求,強調了蒸煮定型間(區)和冷卻成型間(區)應采取有效物理隔離,避免交叉污染。
三是加強設備設施管理。要求企業合理配備性能和精度能夠滿足生產要求的設備設施。明確供(排)水設施、消毒設施、米漿輸送管道、蒸汽排氣設施、運輸倉儲設施以及清潔作業區的溫/濕度、空氣潔凈度監測等方面的管理要求。為控制污染風險,強調原料拆包間的投料口應配備除塵設施,對儲油罐(桶)的設置及日常監控提出具體要求,明確對采用復水生產工藝的企業應配備水質凈化處理設備。
四是加強設備布局與工藝流程管理。要求企業根據工藝流程,合理布局生產設備,防止交叉污染。企業應確定關鍵控制環節,制定工藝規程、作業指導書等工藝文件,并設立相應的控制措施。強調蒸煮成型的加熱溫度和時間要求,明確生產過程中清潔作業區的室溫應保持在25℃以下。
五是加強人員管理。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符合《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六是加強生產全過程控制管理。明確采購管理及進貨查驗記錄、生產過程控制、檢驗管理及出廠檢驗記錄、產品包裝管理、運輸和交付管理、追溯、自查、不合格品管理及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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