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慶豐某食雜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2月17日,虎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12315平臺投訴工單,舉報當事人涉嫌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經核查,涉案食品貨值金額是7元。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
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經營的涉案過期食品貨值金額不超過500元,已立即自行改正并對店內開展自查。上述情形符合《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第5項“1.初次違法;2.不包括餐飲環節;3.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4.違法貨值金額不超過500元;5.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病;6.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的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典型意義
對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或者從輕、減輕處罰,是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促進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市場監管部門轉變執法理念,既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依法懲治嚴重侵害人民群眾利益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也要注重情理法結合,輕微免罰,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