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網訊,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多項內容直指職業打假亂象,明確了職業打假行為將不被鼓勵。
《辦法》第七條首次明確提出,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投訴舉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得利用投訴舉報牟取不正當利益,侵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這是市場監管規章中首次對此類行為作出直接禁止性規定。
同時,《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投訴,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并在第十八條中列舉了五種情形供市場監管部門綜合判斷,包括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數量、次數、頻率等明顯不符合商品保質期或者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的;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投訴的問題仍然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同一投訴人對同一經營者短期內大量投訴,或者不同投訴人惡意串通分別消費后分別投訴同一經營者的;受雇于他人或者冒用他人名義投訴的;其他不屬于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形。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可根據本辦法,細化相關判斷情形。
近年來,以牟利為目的的職業打假行為呈現產業化趨勢,部分職業打假人抓住商家細節,濫用投訴舉報權利,大量擠占有限的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對營商環境造成了負面影響。此次《辦法》的出臺,旨在平衡遏制惡意投訴與保護真正維權的關系,既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又維護經營者正常經營秩序,促進消費市場健康規范發展。
不過,規制職業打假并不代表摒棄社會監督。《辦法》依然鼓勵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對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鼓勵消費者通過多種合法途徑與經營者協商解決消費者權益爭議。
此次發布的《辦法》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等上位法,結合近年來市場監管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的修訂,后續將根據征求意見情況進一步完善,為市場監管部門處理投訴舉報工作提供更明確的指導,營造更加良好的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