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行政處罰案件公開曝光
1.福山區清洋煙開日用百貨超市銷售致病性微生物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2020年6月22日,福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區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中發現,福山區清洋煙開日用百貨超市銷售的該批蜜棗粽質量不合格。福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當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2.牟平區翠美商店經營不合格食品案
2020年6月17日,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牟平區翠美商店經營的綿白糖(分裝)抽樣檢驗,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牟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該商店予以立案調查。該商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之規定。煙臺市牟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對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3.龍口市隆潤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案
2020年7月20日,龍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濰坊市坊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轉來的檢驗報告,顯示龍口市隆潤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桑葚山楂片”檢驗結論為不合格。龍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對其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4.棲霞市金福魚石鍋魚店使用不合格黃豆芽案
2020年07月16日,棲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棲霞市金福魚石鍋魚店采購使用的黃豆芽進行了食品安全抽檢,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棲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對其沒收涉案物品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5.蓬萊市南王街道南王超市經營微生物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2020年8月18日,蓬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蓬萊市南王街道南王超市經營的甘草杏進行了監督抽檢,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蓬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因當事人履行了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對其免于罰款處罰,沒收涉案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