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1日,臺灣地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農糧字第1091071682A號令,修訂《農產品檢查及檢驗辦法》。主要修訂內容:
1. 修訂辦法名稱為《農產品檢查及檢驗辦法》;
2.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執行對農產品經營者之檢查或檢驗
3. 主管機關派員執行檢查或檢驗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標志,并說明目的。執行過程得照相、錄音或錄影;
4. 主管機關執行檢查或檢驗,于必要時得對農產品抽樣;
5. 主管機關執行農產品檢查或檢驗作業時,應作成紀錄,農產品經營者負責人或會同受檢人員,應于紀錄上簽名或蓋章,拒絕于紀錄上簽名或蓋章時,應記明其事由;
6. 農產品抽樣檢驗作業,主管機關應于收到抽取樣品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檢驗工作;
7. 檢查或檢驗人員對于執行工作所知悉或持有受檢人之營業秘密,應予保密;
8. 檢查或檢驗人員于執行檢查或檢驗工作時,其回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9. 執行農產品檢查、檢驗,如發現違反其他法令規定情事,主管機關應報各該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