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天津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制度》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天津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工作,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及時快速,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天津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和管理。
第三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管理遵循依法報告、統一規范、屬地管理、準確及時、分級分類的原則。
第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檢驗檢疫機構、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教育機構等有關單位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監測報告主體,發現可能構成或者已經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區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其中,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學生晨檢、因病缺勤病因追查與登記制度,發現學生有傳染病早期癥狀、疑似傳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況,應及時報告給本機構疫情報告人;對可能構成或者已經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當按照規定報告所在地區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第五條 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工作進行管理和報告,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核實、確認和分級。
第六條 責任監測報告主體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轄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一)傳染病
1. 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參照甲類傳染病管理的傳染病:發現1例及以上病例。(除外傳染性非典型肺炎)
2.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發生1例以上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或確診病例。
3.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發現1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或確診病例。
4. 炭疽:7天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3例及以上皮膚炭疽或腸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職業性炭疽病例。
5. 發現脊灰疫苗衍生病毒病例、攜帶者。
6. 麻疹:7天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1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7. 風疹:7天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10例及以上風疹病例。
8. 流行性腮腺炎:7天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中發生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9. 水痘:7天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中,發生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10. 猩紅熱:7天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中,發生10例及以上猩紅熱病例。
11. 百日咳:7天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中,發生10例及以上百日咳病例。
12. 出血性結膜炎:7天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30例及以上出血性結膜炎病例。
13. 流行性感冒:7天內,在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30例及以上流感樣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樣癥狀住院病例,或發生1例及以上流感樣病例死亡。
14. 流行性腦脊髓膜炎:3天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3例及以上流腦病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
15. 流行性乙型腦炎:7天內,同一鄉鎮、街道等發生5例及以上乙腦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6. 甲肝/戊肝:7天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17. 傷寒(副傷寒):7天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5例及以上傷寒(副傷寒)病例,或出現2例及以上死亡。
18. 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10例及以上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現2例及以上死亡。
19. 感染性腹瀉(除霍亂、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7天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中發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瀉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20. 流行性出血熱:7天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5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熱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21. 輸血性乙肝、丙肝、丁肝、HIV:60天內,同一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發生3例及以上輸血性乙肝、丙肝、丁肝感染病例;30天內,同一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發生2例及以上輸血性HIV感染病例。
22. 手足口病:7天內,同一托幼機構或學校等集體單位發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例;或同一自然村/居委會發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例。
23. 狂犬病:30天內,同一自然村、社區發生2例及以上狂犬病病例。
24. 布病:14天內,同一自然村、飼養場、屠宰場等集體單位發生5例及以上布病病例。
25. 結核病:一所學校在同一學期內發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學關聯的結核病病例,或出現結核病死亡病例。
26. 斑疹傷寒:14天內,同一自然村、社區等發現5例及以上新發斑疹傷寒病例。
27. 麻風病:30天內,同一自然村、社區等發現5例及以上新發麻風病病例。
28. 登革熱:7天內,一個區發生5例及以上登革熱病例;或首次發現登革熱病例。
29. 鉤端螺旋體病:7天內,同一自然村、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5例及以上鉤端螺旋體病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30. 瘧疾:30天內,同一行政村、居委會,發現5例及以上當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內無當地感染病例報告的鄉鎮,30天內,同一行政村、居委會,發現5例及以上當地感染的病例或出現輸入性惡性瘧繼發感染病例。
31. 血吸蟲病:發現1例及以上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釘螺。
32. 不明原因肺炎:發現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33. 新發或再發傳染病:發現本區從未發生過的傳染病或發生本區近5年從未報告的或國家宣布已消滅的傳染病。
(二)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數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三)職業中毒: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人及以上。
(四)其他中毒:出現食物中毒、職業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
(五)環境因素事件:發生環境因素改變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
(六)意外輻射照射事件:出現意外輻射照射人員1例及以上。
(七)傳染病菌、毒種丟失:發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亂、脊灰等菌毒種丟失事件。
(八)預防接種和預防服藥群體性不良反應:
1.群體性預防接種反應:一個預防接種單位一次預防接種活動中出現群體性疑似異常反應;或發生死亡。
2.群體預防性服藥反應:一個預防服藥點一次預防服藥活動中出現不良反應(或心因性反應)10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及以上。
(九)醫源性感染事件:醫源性、實驗室和醫院感染暴發。
(十)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14天內,一個醫療機構或同一自然村、社區、建筑工地、學校等集體單位發生有相同臨床癥狀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十一)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認定的其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第七條 報告內容及形式
(一)責任監測報告主體的報告內容和形式
1.報告內容:
(1)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和人數(波及人數,發病人數,其中重癥病例數、死亡人數);
(2)事件的主要特征;
(3)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2.報告形式:根據責任監測報告主體的性質可以采取網絡直報、書面報告或口頭報告等形式。
(二)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報告內容和形式
1.報告內容:
(1)事件名稱、類別、發生時間、地點、涉及的地域和人數(波及人數,發病人數,其中重癥病例數、死亡人數);
(2)事件的主要特征和可能的原因;
(3)已經采取的緊急措施;
(4)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如遇緊急事件或(2)(3)(4)項內容調查時間超過報告時限時,可先行報告“事件名稱、類別、發生時間、地點、涉及的地域和發病人數(重癥病例數、死亡人數)”,其他內容可再行補報。
2.報告形式
按照《天津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辦法》規定,事件報告以書面報告為主。如事件緊急或不便行文上報時,可以先行口頭報告,再行書面報告。
第八條 報告時限和程序
(一)責任監測報告主體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后,對可能構成或已經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當在1小時內向所在區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報告。
(二)各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后,應當在1小時內向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區人民政府報告。緊急情況下先行電話報告。
(三)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區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主要負責人報告。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主要負責人報告。
接到報告的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在按照規定報告的同時,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確證。
第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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