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結合“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市市場監管局在全市范圍內開展2021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F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其中,食品案例如下:
一、威海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威海鄭亮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摻假摻雜的食品案
因涉嫌生產偽劣產品,已移交公安部門立案查處,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威海市市場監管局作出吊銷當事人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二、威海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山東慧雙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經營食品及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威海市市場監管局作出沒收違法所得8811元、沒收63盒和1150袋產品、罰款329688元的行政處罰。
四、威海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環翠區港岸自助燒烤城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及摻雜摻假食品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四)項的規定,威海市市場監管局作出罰沒款65083元的行政處罰。
七、榮成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榮成市崖頭詩悅百貨商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且未按規定履行食品進貨查驗義務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榮成市市場監管局作出警告、沒收尚未銷售的侵權白酒14瓶、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九、威海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威海漢中大藥房有限公司食品流通許可證到期未申請延續繼續銷售食品以及銷售含有藥物成分的食品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高區市場監管局對該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998元、罰款81000元的行政處罰;負責人肖金洪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其作出罰款6000元、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行政處罰。
十、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每日隆韓品生活超市經營未經檢驗的肉類制品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作出沒收違法經營的食品323件、沒收違法所得724.9元、罰款113453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