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陳某以所購酒水 外包裝上未張貼中文標識,且為國家禁止進口地區(東京都)生產為由,要求賣家退款退貨并支付十倍賠償金近12萬元,法院判決退款退貨但駁回了其要求支付賠償金的請求。
陳某從淘寶某賣家處購買了日本進口的宮城俠威士忌作禮贈之用,總價值12350元。該商品詳情頁標注:孤品,簽收即收貨不退不換。收貨后,陳某發現產品外包裝上未張貼中文標識,且為國家禁止進口地區(東京都)生產。陳某要求退款退貨并十倍賠償,賣家拒絕。為此陳某訴至碭山縣人民法院,要求賣家退還貨款并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支付貨款,賣家交付貨物,雙方之間成立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關系。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沒有中文標簽或者標簽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進口。且國家質量監督檢疫總局自2011年就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從日本福島縣、群馬縣、栃木縣、宮城縣、東京都等12個都縣進口食品、食用農產品及飼料等,對于陳某要求退款退貨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該規定即俗稱的“退一賠十”。本案中雖然案涉產品來自東京都,商品未附中文標簽,但并不能必然證明該產品存在有毒、有害或對人體能夠造成危害的情形,且陳某也未提供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相關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以及因購買案涉產品而造成損失的相關證據。因此對其要求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陳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除此以外,陳某還分別起訴了其他兩起同樣的網絡購物合同案件,陳某從網上不同賣家購買日本東京都生產的宮城俠威士忌,均以未張貼中文標簽以及從國家不允許地區進口為由,要求賠償金額達四十余萬元。法官提醒,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我們理應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但以牟利為目的,從違法行為中獲益,這無疑是對法律權威和國家尊嚴的褻瀆。對于“知假買假”,購買不合規定的商品,只為索賠盈利的行為,人民法院當給與堅決打擊,以杜絕“職業打假”,蕩滌不正之風,維護法治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