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實施的省級職權事項清單
|
序號 |
事項類型 |
涉及事項名稱 |
委托實施部門 |
備注 |
|
1 |
行政許可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新申請)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
|
2 |
行政許可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變更)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
|
3 |
行政許可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延續)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
|
4 |
行政許可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注銷)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
|
5 |
行政許可 |
固體廢物轉移許可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
|
6 |
行政許可 |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跨市或雖不跨市但造成跨市影響且有爭議的項目除外。 |
|
7 |
行政許可 |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跨市或雖不跨市但造成跨市影響且有爭議的項目除外。 |
|
8 |
行政許可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1.本次委托限于核與輻射建設項目。 |
|
9 |
行政許可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 |
委托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1.本次委托限于核與輻射建設項目。 |
|
10 |
其他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文件備案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本次委托限于:1.已委托廣州、深圳市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項目的海洋工程、核與輻射建設項目。2.由省生態環境廳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非海洋工程、核與輻射建設項目(跨市的項目除外)。 |
|
11 |
行政許可 |
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新申請)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委托廣州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的限于:單位活動最高類別為生產、銷售、使用Ⅱ類射線裝置(醫療使用Ⅱ類射線裝置僅血管造影用X射線裝置),銷售Ⅱ、Ⅲ類放射源,銷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許可證核發。 |
|
12 |
行政許可 |
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延續)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委托廣州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的限于:單位活動最高類別為生產、銷售、使用Ⅱ類射線裝置(醫療使用Ⅱ類射線裝置僅血管造影用X射線裝置),銷售Ⅱ、Ⅲ類放射源,銷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許可證核發。 |
|
13 |
行政許可 |
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變更單位地址)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委托廣州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的限于:單位活動最高類別為生產、銷售、使用Ⅱ類射線裝置(醫療使用Ⅱ類射線裝置僅血管造影用X射線裝置),銷售Ⅱ、Ⅲ類放射源,銷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許可證核發。 |
|
14 |
行政許可 |
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變更單位名稱)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委托廣州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的限于:單位活動最高類別為生產、銷售、使用Ⅱ類射線裝置(醫療使用Ⅱ類射線裝置僅血管造影用X射線裝置),銷售Ⅱ、Ⅲ類放射源,銷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許可證核發。 |
|
15 |
行政許可 |
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變更法人)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委托廣州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的限于:單位活動最高類別為生產、銷售、使用Ⅱ類射線裝置(醫療使用Ⅱ類射線裝置僅血管造影用X射線裝置),銷售Ⅱ、Ⅲ類放射源,銷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許可證核發。 |
|
16 |
行政許可 |
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重新申請)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委托廣州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的限于:單位活動最高類別為生產、銷售、使用Ⅱ類射線裝置(醫療使用Ⅱ類射線裝置僅血管造影用X射線裝置),銷售Ⅱ、Ⅲ類放射源,銷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許可證核發。 |
|
17 |
行政許可 |
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注銷)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委托廣州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的限于:單位活動最高類別為生產、銷售、使用Ⅱ類射線裝置(醫療使用Ⅱ類射線裝置僅血管造影用X射線裝置),銷售Ⅱ、Ⅲ類放射源,銷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許可證核發。 |
|
18 |
行政許可 |
放射性藥品及其原料轉讓審批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
|
19 |
行政許可 |
放射源轉讓審批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委托廣州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的限于:Ⅳ、Ⅴ類放射源轉讓審批。 |
|
20 |
行政許可 |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轉讓審批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
|
21 |
行政許可 |
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審批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實施 |
限于廣州、深圳市轄區范圍內。 |
|
22 |
其他 |
廢舊放射源回收(收貯)備案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委托廣州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的限于:Ⅳ、Ⅴ類放射源廢舊放射源回收(收貯)備案。 |
|
23 |
其他 |
放射性同位素異地使用備案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委托廣州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的限于:Ⅳ、Ⅴ類放射源異地使用備案。 |
|
24 |
其他 |
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輻射監測備案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
|
25 |
其他 |
民用核設施事故預防方案備案 |
委托廣州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深圳市核應急管理部門實施 |
|
|
26 |
其他 |
進出境伴生放射性礦物輻射監測和管理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涉及廣州、深圳市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企業進出境伴生放射性礦物事宜的,由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放射性污染監測分析及處理的技術支持。 |
|
27 |
其他 |
射線裝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質豁免備案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
|
28 |
行政處罰 |
對核設施營運單位未對核設施周圍環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種類、濃度或者核設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總量實施監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告監測結果的處罰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
|
29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活動或者不按照許可的有關規定從事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活動的處罰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
|
30 |
行政處罰 |
對托運人未按照規定對托運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輻射水平實施監測的,或者將經監測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放射性物品交付托運的,或者出具虛假輻射監測報告的處罰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
|
31 |
行政處罰 |
對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貯存、處置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處罰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
|
32 |
行政處罰 |
對廢舊放射源收貯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廢舊放射源收貯臺賬和計算機管理系統的,或者未按規定對已收貯的廢舊放射源進行統計,并將統計結果上報的處罰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
|
33 |
行政處罰 |
對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情況記錄檔案,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如實記錄的處罰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
|
34 |
行政處罰 |
對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發動機、污染控制裝置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產品出廠銷售的處罰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
|
35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處罰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
|
36 |
行政處罰 |
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不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求定期報告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情況,或者未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如實記載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類別、來源、去向和有無事故等事項的,或者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未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情況記錄簿未永久保存,或者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經營活動時未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移交所在地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存檔管理的,經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處罰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
|
37 |
行政處罰 |
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后未按規定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經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處罰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
|
38 |
行政處罰 |
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處罰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
|
39 |
行政處罰 |
對偽造、變造、轉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
|
40 |
行政處罰 |
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使用單位超出生產配額許可證規定的品種、數量、期限生產消耗臭氧層物質,或者超出生產配額許可證規定的用途生產或者銷售消耗臭氧層物質,或者超出使用配額許可證規定的品種、數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處罰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
|
41 |
其他 |
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調整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銜接落實 |
本事項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廣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實施。 |
|
42 |
其他 |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批準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銜接落實 |
1.本事項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廣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實施。 2.跨市或雖不跨市但造成跨市影響且有爭議的水源保護區除外。 |
|
43 |
其他 |
水功能區劃定方案批準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銜接落實 |
1.本事項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廣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實施。 2.水功能區跨市且流域目標銜接有爭議的除外。 |
|
44 |
其他 |
對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受理和組織評審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本事項由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實施。 |
|
45 |
其他 |
提前執行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銜接落實 |
本事項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廣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實施。 |
|
46 |
其他 |
省級環境質量標準和排放標準制定權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銜接落實 |
本事項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廣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實施。 |
|
47 |
其他 |
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用評價權 |
委托廣州、深圳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 |
































魯公網安備 370602020001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