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7日,清江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會同巴中市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工作人員對位于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清江鎮的某水廠進行了取樣抽查。在取樣過程中發現該水廠生產廠房內堆放有:“水振儂夫”牌其他飲用水61桶,凈含量:18.9L,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SC10651190200031,產品標準代號:GB19298,食品產地:四川省巴中市,水源地:巴中市巴州區塘壩村鄭家巖,配料:水,保質期:1個月(未開封),生產日期:見桶蓋(2021年5月18日);桶蓋標簽標識內容有:生產日期:2021年5月18日,生產商:巴中市巴州區某水廠,產址及水源地:巴中市巴州區清江鎮某村,與其它和合格桶裝水堆放在一起經營,也未建立相關臺賬。檢查時,上述桶裝水食品的生產日期標注虛假。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為進一步查清其違法事實,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的規定,目前該案件正在辦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