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一年一度的網購盛宴“雙11”來了,但是當消費者通過網上購物買到生產日期不詳、生產地址虛假的食品時,該如何維權,哪種情況下能夠獲得十倍賠償?近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一起消費者所購食品無生產日期、生產地址屬虛構的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認定消費者購買的甲公司銷售的食品缺乏食品安全重要標識,應退還消費者貨款并支付十倍賠償金。
案情回顧
彭某在甲公司開立的天貓商鋪購買了4盒瘦身糖果,共計支付貨款1475.6元。網頁上顯示該商品在包裝盒上注明保質期24個月,生產商為乙公司,生產地址為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欖北路10號,生產日期見噴碼。彭某收貨并食用部分糖果后發現,該糖果的外包裝及產品獨立包裝上均無相關生產日期的噴碼標識,亦未查詢到生產商的相關信息,遂訴至人民法院,以甲公司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為由,要求甲公司退還貨款1475.6元并支付十倍賠償金。后經人民法院委托,廣州當地派出所查明并無廣州市南沙區欖北路10號這一地址。
案件審理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甲公司提供的案涉產品沒有生產日期標識,載明的生產廠家亦屬虛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已構成違約。但彭某未提供因該食品受到損害的相關證據,對其提出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判決甲公司退還彭某貨款并支付貨款的三倍賠償金4426.8元。
一審宣判后,彭某不服,提起上訴,認為甲公司應向其支付十倍賠償金。
重慶二中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甲公司作為食品經營者,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將無生產日期標識,且生產廠家為虛構的食品進行銷售,屬銷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遂判決:甲公司退還彭某貨款并支付貨款的十倍賠償金14756元。
本案中,銷售者未能提供產品全貌的網頁展示,消費者無法明確知曉生產日期,而生產日期屬于食品安全標識的重要指標之一。案涉食品沒有生產日期標識,且生產地虛構,存在嚴重的食品安全隱患,違反了我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甲公司作為銷售者,未盡到審慎義務審查食品標簽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即在網絡上銷售,且未審查發現該商品的生產地址屬虛構,屬于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故人民法院判決甲公司退還彭某貨款并支付貨款的十倍賠償金符合法律規定。
人民法院提示食品經營者,在接收貨物時應積極、細致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尤其在網絡經濟日趨活躍,貨物來源渠道更加多樣的當下,電商經營者需對產品問題“明知”事項作出審慎判斷,避免因僥幸心理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共同維護良好的食品安全管理秩序,確保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